大同:本公司與台新銀行等十二家銀行簽訂新台幣三十六億元聯合授信合約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99/05/24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台新銀行、合作金庫等十二家聯貸銀行團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首次動用日起算四年之日止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新台幣三十六億元整四年期聯合授信合約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償還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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