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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集團與母公司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

鉅亨網新聞中心

現公告董事會於2010年12月20日已批準持續關連交易。因此,本公司於2010年12月22日簽訂了五項持續關連交易協議。

東風汽車集團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與其母公司(控股股東)及母公司附屬公司有以下持續關連交易:(i)母公司集團提供輔助服務關連交易;(ii)母公司附屬公司朝陽柴油機公司與東風汽車集團相互供應柴油發動機及零部件的關連交易;(iii)東風汽車集團向母公司附屬公司東風汽車貿易公司銷售商品車關連交易;(iv)東風汽車集團向母公司附屬公司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采購物流運輸服務關連交易及(v)東風汽車集團附屬公司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對母公司集團提供金融服務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若干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逾0.1%但低於5%,持續關連交易屬上市規則第14A.34(1)條范疇,因此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準的規定。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至14A.47條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上市規則第14A.37至14A.40條項下的年度審閱規定以及上市規則第14A.35(1)及14A.35(2)條的規定。

與母公司集團有關上文前兩類持續關連交易的協議將於2010年12月31日到期。

2010年12月22日,本公司與母公司就上述所有持續關連交易簽訂五項協議。該等協議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以下列出了擬定適用的該等關連交易年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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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介紹

東風汽車集團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與其母公司(控股股東)及母公司附屬公司有以下持續關連交易:(i)母公司集團提供輔助服務關連交易;(ii)母公司附屬公司朝陽柴油機公司與東風汽車集團相互供應柴油發動機及零部件的關連交易;(iii)東風汽車集團向母公司附屬公司東風汽車貿易公司銷售商品車關連交易;(iv)東風汽車集團向母公司附屬公司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采購物流運輸服務關連交易及(v)東風汽車集團附屬公司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對母公司集團提供金融服務關連交易。

與母公司集團有關上述前兩類持續關連交易的協議將於2010年12月31日到期。

2010年12月22日,本公司與母公司就上述所有持續關聯交易訂立下述協議。該等協議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以下列出了擬定適用的該等關連交易年度上限。

2. 持續關連交易

在東風汽車集團正常業務過程中,與其母公司(控股股東)及母公司附屬公司有以下各項持續關連交易:

(i) 母公司集團提供輔助服務;

(ii) 與母公司附屬公司朝陽柴油機相互供應零部件及柴油發動機;

(iii) 向母公司附屬公司東風汽車貿易公司銷售商品車;

(iv) 向母公司附屬公司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采購物流運輸服務;及

(v) 向母公司集團提供金融服務。

2.1 提供輔助服務

交易背景及原由

本公司母公司(控股股東)及母公司附屬公司為東風汽車集團核心業務提供輔助服務(供水、供電和蒸氣)。

基於母公司集團對東風汽車集團汽車制造業務的熟悉與了解,母公司集團與東風汽車集團歷史上特定的長期合作關系就是母公司集團對東風汽車集團提供輔助服務。相比第三方,母公司集團可以保證以有競爭力的價格對東風汽車集團提供不間斷的輔助服務,以確保東風汽車集團不間斷的產品生產。東風汽車集團同時亦可以保證持續地以有競爭力的價格從母公司集團獲得高品質的輔助服務從而有效地降低運營開支。另外,在東風汽車集團正常業務過程中,獲得輔助服務的價格是按照普通商務條款由市價主導而確定的。本公司認?從母公司接受輔助服務符合東風汽車集團的利益。

輔助服務范圍

董事會於2010年12月20日,批準持續關連交易。就此本公司於2010年12月22日與母公司訂立了以下各項提供輔助服務的協議,根據這些協議,自2011年1月1日,母公司已同意或促使母公司集團向東風汽車集團提供以下服務:

(i) 供水協議:水由母公司集團生產,供予東風汽車集團;

(ii) 供蒸氣協議:蒸氣由母公司集團生產,供予東風汽車集團;及

(iii) 供電協議:電力由母公司集團生產,供予東風汽車集團(合稱輔助服務協議*)。

輔助服務協議條款

上述各項輔助服務協議的條款和與母公司集團所訂立將於2010年底到期的輔助服務協議的條款相同,惟上述輔助服務協議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

根據輔助服務協議,東風汽車集團已同意,如果母公司集團提供給的條件不遜於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條件,則東風汽車集團將優先使用母公司集團提供的輔助服務。而且,母公司和本公司已同意母公司集團有權向第三方提供相關的輔助服務,條件是這將不會影響它根據輔助服務協議提供服務。若母公司集團提供的輔助服務在任何方面無法滿足東風汽車集團的需求,東風汽車集團可以從獨立第三方獲得這類輔助服務。母公司將不會,而且將盡力使其附屬公司不以遜於向第三方提供輔助服務的條件向東風汽車集團提供服務。

本公司同意逐月向母公司提供一份在未來一個月中所需輔助服務的評估。需要或提供相關輔助服務的東風汽車集團成員和母公司集團成員可以訂立特定協議,根據其中列明的條款及條件提供這類產品及/或輔助服務。這類協議應當按照有關輔助服務協議的規定訂立。

每項輔助服務協議規定協議的各方可以通過提前三個月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提供任何產品及服務。然而,如果東風汽車集團無法從獨立第三方方便地獲得若干輔助服務,母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將不得終止提供這類輔助服務。

上述輔助服務該以(i)政府的定價提供;(ii)若無政府定價,但有者政府指導價的情況下,則以政府指導價提供(iii) 在既無政府定價,又無政府指導價的情況下,則以市場價提供。市場價被定義為獨立第三方在正常的業務過程中提供同類或近似類型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水電和蒸氣的價格目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規定。

上述輔助服務的費用將由母公司集團成員在每月末根據東風汽車集團成員實際獲得的輔助服務來計算。該輔助服務的費用東風汽車集團將每月按期以現金支付。

擬定的限額

東風汽車集團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的未來三年中根據供電協議擬定支付予母公司的電費交易年度上限分別大約為15.00億元人民幣、18.00億元人民幣和21.00億元人民幣,本集團應占支付金額分別大約為7.58億元人民幣、9.09億元人民幣和10.61億元人民幣。上述年度上限是基於預期歷史資料、東風汽車集團產品增加和產能擴張、對電力供應的政府歷史定價(母公司集團對每單位電力的價格也是基於這個價格制定的)及預期用電量推算。

東風汽車集團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的未來三年中根據供水協議擬定支付予母公司的水費交易年度上限分別大約為0.80億元人民幣、1.00億元人民幣和1.20億元人民幣,本集團應占支付金額分別大約為0.41億元人民幣、0.51億元人民幣和0.61億元人民幣。上述年度上限是基於東風汽車集團歷史用水的資料、預期東風汽車集團產品增加和產能擴張、對水供應的政府歷史定價(母公司集團對每單位水費的價格也是基於這個價格制定的)及預期用水量推算。

東風汽車集團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的未來三年中根據供蒸氣協議擬定支付予母公司的交易代價年度上限分別大約為1.50億元人民幣、1.80億元人民幣和2.20億元人民幣,本集團應占支付金額分別大約為0.77億元人民幣、0.92億元人民幣和1.12億元人民幣。上述年度上限基於東風汽車集團歷史蒸氣用量資料、預期東風汽車集團產品增加和產能擴張、對蒸氣供應的政府歷史定價(母公司集團對每單位蒸氣的價格也是基於這個價格制定的)及預期蒸氣用量推算。

2.2 零部件相互供貨協議

交易背景及原由

東風汽車集團向其母公司(控股股東)附屬公司朝陽柴油機購買柴油發動機,朝陽柴油機亦向東風汽車集團購買其他汽車零部件。

基於母公司集團對東風汽車集團汽車制造業務的熟悉與了解,母公司集團與東風汽車集團歷史上特定長期合作關系就是母公司集團對東風汽車集團提供柴油發動機。相比第三方,母公司集團可以保證根據東風汽車集團的需求生產高品質的柴油發動機并以有競爭力的價格供給東風汽車集團,從而也降低了生產成本。東風汽車集團也同時可以保證持續地以有競爭力的價格從母公司集團獲得高品質的柴油發動機從而有效地降低運營開支。另外,在東風汽車集團正常業務過程中,相互供貨交易價格是按照普通商務條款并由市場價格主導的來確定的。本公司認?從朝陽柴油機購買柴油發動機和向朝陽柴油機銷售汽車零部件符合東風汽車集團的利益。

相互供貨協議范圍

董事會於2010年12月20日通過批準持續關連交易。就此本公司於2010年12月22日與朝陽柴油機訂立相互供貨協議,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該協議,朝陽柴油機同意向東風汽車集團供應柴油發動機;東風汽車集團同意向朝陽柴油機供應其他汽車零部件。

根據相互供貨協議,朝陽柴油機承諾,在朝陽柴油機與東風汽車集團進行的任何交易中,朝陽柴油機不會(i);按遜於給予第三方的條款向東風汽車集團提供柴油發動機;或(ii) 按優厚於東風汽車集團給予第三方或第三方給予朝陽柴油機的條件從東風汽車集團購入任何汽車零部件。

相互供貨協議條款

上述相互供貨協議的條款和與母公司於2010年底訂立的相互供貨協議的條款相同,惟上述相互供貨協議的有效期為三年,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相互供貨協議,朝陽柴油機及本公司同意,倘若獨立第三方給予同等條款及條件,彼等須先向對方采購汽車零部件。在上文的規定下,倘若朝陽柴油機所提供的汽車零部件在任何方面無法滿足東風汽車集團要求,東風汽車集團可向第三方采購有關汽車零部件。

東風汽車集團將會根據實際需求按批購買柴油發動機。所發生的費用將會按批按時以現金支付,不得延期支付。

擬定的限額

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的未來三年中,東風汽車集團根據互相供貨協議從朝陽柴油機采購柴油發動機擬定支付的交易代價年度上限分別大約為13.00億元人民幣、16.00億元人民幣和19.00億元人民幣,本集團應占支付金額分別大約為6.50億元人民幣、8.00億元人民幣和9.50億元人民幣。上述年度上限基於從朝陽柴油機購買柴油發動機的歷史購買數量及價格、預期東風汽車集團產品增加和產能擴張及東風汽車集團預期購買柴油發動機數量推算。

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的未來三年中,朝陽柴油機根據互相供貨協議從東風汽車集團采購汽車零部件擬定支付的交易代價年度上限分別大約為0.90億元人民幣、1.20億元人民幣和1.60億元人民幣,本集團應占金額分別大約為0.45億元人民幣、0.60億元人民幣和0.80億元人民幣。上述年度上限基於朝陽柴油機購買汽車零部件的歷史購買數量及價格、預期朝陽柴油機產品增加和產能擴張及朝陽柴油機預期購買汽車零部件數量推算。

2.3 商品車銷售總協議

交易背景及原由

東風汽車集團向母公司附屬公司東風汽車貿易公司銷售商品車整車及底盤。

鑒於歷史特殊關系及與東風汽車集團長期良好的合作,使東風汽車貿易公司對東風汽車集團汽車制造業務及銷售服務需求有全面綜合、深入的了解。相比第三方,東風汽車貿易公司能保證以有競爭力的價格持續地向東風汽車集團提供銷售服務,同時亦保證了東風汽車集團持續不間斷地生產。東風汽車集團同時可以保證持續地以有競爭力的價格從東風汽車貿易公司獲得高品質的銷售服務從而有效地降低運營開支。另外,在東風汽車集團正常業務過程中,銷售服務價格是按照普通商務條款并由市場價格主導來確定的。本公司認?從東風汽車貿易公司持續獲得的銷售服務符合東風汽車集團的利益。

根據國家審計署相關審計要求,東風汽車貿易公司(原屬獨立於本公司的第三方)自2007年7月起成為母公司旗下一家全資子公司。成為母公司全資附屬公司之後,東風汽車貿易公司成為上市規則界定的本公司關連人士,東風汽車集團與東風汽車貿易公司之間的持續交易因而構成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本公司目前的財務資料,截至2007年、2008年、2009年以及2010年12月31日止,與東風汽車貿易公司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適用百分比率分別為0.28%, 0.85%, 0.31% 以及預計約為0.58%。由於該交易微不足道而產生無心之失,本公司并無在東風汽車貿易公司成?本公司關連人士時按照上市規則第14A.41條的規定即時刊發公告,惟已於了解此點後,根據上市規則盡快刊發該公告并辦理其他必要手續。

商品車銷售協議范圍

董事會於2010年12月20日批準持續關連交易,且本公司與東風汽車貿易公司訂立商品車銷售總協議,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該協議,東風汽車集團同意向東風汽車貿易公司銷售商品車。

協議條款

上述商品車銷售總協議的有效期為三年,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商用車銷售總協議內容,商品車銷售按照市場價格定價及按照公平和合理原則約定,東風汽車貿易公司將會根據實際需求按批購買商品車。

擬定的限額

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的未來三年中,東風汽車貿易公司從東風汽車集團采購商品車擬定支付的交易年度上限分別大約為17.00億元人民幣、22.00億元人民幣和29.00億元人民幣,本集團應占支付金額分別大約為8.50億元人民幣、11.00億元人民幣和14.50億元人民幣。上述年度上限是在考慮到東風汽車貿易公司的歷史購買數量及價格和東風汽車貿易公司預期購買商品車數量的基礎上推算的。

2.4 物流服務總協議

交易背景及原由

東風汽車集團下屬從事乘用車整車生產的企業包括東風本田發動機公司、東風本田零部件公司、中國東風進出口公司向東風車城物流公司采購整車及零部件物流運輸服務。該采購協議按照市場公允條件簽訂。

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為母公司附屬公司,母公司持有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70.46%的股權。

鑒於歷史特殊關系及與東風汽車集團長期良好的合作,使東風車城物流公司對東風汽車集團汽車制造業務及銷售服務需求有全面綜合、深入的了解。相比第三方,東風車城物流公司能保證以有競爭力的價格持續地向東風汽車集團提供物流運輸服務,同時亦保證了東風汽車集團持續不間斷地生產。東風汽車集團同時可以保證持續地以有競爭力的價格從東風車城物流公司獲得高品質的物流運輸服務從而有效地降低運營開支。另外,在東風汽車集團正常業務過程中,物流運輸服務價格是按照普通商務條款并由市場價格主導的來確定的。本公司認?從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持續獲得的物流運輸服務符合東風汽車集團的利益。

根據本公司目前的財務資料,截至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以及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與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向東風汽車集團所提供物流服務有關的適用百分比率分別為0.44%、0.33%、0.24%、0.73%、0.23%以及預計約為0.36%。由於該交易微不足道而產生的無心之失,本公司并無根據上市規則就上文作出公告,但會於知悉此情況後盡快依照上市規則發出本公告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物流服務協議范圍

2010年12月20日,董事會批準持續關連交易,本公司與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訂立物流服務總協議,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該協議,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向東風汽車集團及其關連方提供與整車和零部件業務相關的物流服務。

物流服務總協議條款

上述物流服務協議的有效期為三年,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協議內容,物流服務凡有政府指導價的,執行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指導價的,執行市場價。市場價指按照下列順序依次確定的價格:(1)該類物流服務的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區在正常商業交易情況下提供該類物流服務的獨立第三方當時收取的價格;或(2)在正常商業交易情況下提供該類物流服務的獨立第三方當時收取的價格。

擬定的限額

截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度各年,東風汽車集團從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采購物流運輸服務擬定支付的交易年度上限分別大約為9.50億元人民幣、11.50億元人民幣和13.50億元人民幣。比例合并後,本集團應占支付金額分別大約為4.85億元人民幣,5.87億元人民幣和6.89 億元人民幣。上述年度上限乃基於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所提供物流服務的過往及估計需求以及價格而厘定。

2.5 提供金融服務總協議

交易背景及原由

東風汽車集團持有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20%的股權,東風汽車集團下屬共同控制合資公司東風汽車有限公司持有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80%的股權。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從2006年1月1日起應被視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其與母公司集團的持續交易構成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本公司於2010年4月13日刊發的年報第62頁的披露,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一直向母公司集團提供金融服務。截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三年度,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分別貸款約4,100萬元人民幣、200萬元人民幣及4.46億元人民幣。截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三年度,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分別授出貸款4,200萬人民幣、3,200萬元人民幣及3,200萬元人民幣。該等交易為上市規則第14A.41條所界定中報、年度審核及披露規定。

金融服務總協議范圍

預計到交易金額增加,?了以框架協議規范上述交易,2010年12月20日,董事會批準上述持續關連交易,且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與母公司訂立金融服務總協議,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該協議,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同意向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提供:資金集中管控服務(如資金預算、結算、調劑、集中等);融資服務(如貸款、貼現、承兌、保理等);以及汽車產品的金融服務(如消費信貸、買方信貸、融資租賃等)。

金融服務總協議條款

上述金融服務協議的有效期為三年,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金融服務總協議內容,金融服務將按照市場價格定價(如有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定價,則按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定價執行),及按照公平和合理原則約定,并遵守金融監管機構不時發布的政策、法規,以及其他應當適用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擬定的限額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度,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貸款(不含委托貸款)余額擬定年度上限分別為2.00億元人民幣、3.00億元人民幣和3.00億元人民幣。年度上限乃基於東風汽車財務公司依法在東風汽車集團及母公司集團內提供金融服務的能力、金融服務能力的增長及母公司集團對金融服務需求的增長而厘定。

3. 上市規則的適用

母公司目前是本公司控股大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提供輔助服協議、相互供貨協議、商品車銷售總協議、提供物流運輸服務總協議及提供金融服務總協議都構成了持續關連交易。

正如招股書第179 頁披露的內容所述,聯交所已確認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適用的百分比率測試將作出調整,應用百分比率測試時僅包括東風汽車集團應占的交易部分。

由於以上各項不受豁免的持續關連交易的若干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逾0.1%但低於5%,不受豁免的持續關連交易屬上市規則第14A.34(1)條范疇,因此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準的規定。不受豁免的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至14A.47條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上市規則第14A.37至14A.40條項下的年度審閱規定以及上市規則第14A.35(1)及14A.35(2)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56(9)條規定,由於范仲先生現為本公司董事及朝陽產油機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故彼等與相互供貨協議持續關連交易有重大利益。據此,彼等已就批準不受豁免的相互供貨協議持續關連交易及年度上限的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持續關連交易基於東風汽車集團成員正常業務往來及一般商務條款來說是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股東利益的。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亦認為截至到2013年12月31日未來三年的持續關連交易擬定的年度上限是公平合理的。

董事將繼續采取適當措施以確保未來符合上市規則。本公司的有關部門將繼續每月密切監察持續關連交易,并於審核時計及市場上的發展及條件。

4. 各方相關資訊

東風汽車集團主要從事商用車(包括客車和卡車),乘用車(包括基本型、MPVs、SUVs),發動機及其他汽車零部件制造業務。此外,東風汽車集團也從事其他與汽車相關業務包括汽車及裝備的進出口業務及汽車裝備制造、汽車融資業務、保險經紀和二手車業務。母公司主要從事柴油發動機、商用車、乘用車制造業務。

母公司的附屬公司朝陽柴油機,主要從事柴油發動機制造業務。

東風汽車貿易公司主要從事汽車銷售及售後服務、房屋租賃、商品車物流、住宿服務等業務。

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物流倉儲、乘用車、商用車及汽車零配件運輸、普通貨物運輸等。

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資金管控服務、融資服務及汽車金融服務。

5. 釋義

「輔助服務協議」 指 是供水、供汽和供電協議;

「董事會」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朝陽柴油機」指 東風朝陽柴油機有限責任公司,從事柴油發動機生產的母公司附屬公司;

「本公司」指 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正式注冊成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其H股在聯交所上市;

「商品車銷售總協議」指 本公司向與母公司附屬公司東風汽車貿易公司於2010年12月22日訂立的協議,據此,東風汽車集團向東風汽車貿易公司銷售商品車;

「持續關連交易」指 提供輔助服務協議、相互供貨協議、商品車銷售總協議、物流運輸服務總協議及提供金融服務總協議持續關連交易;

「董事」指 本公司董事;

「東風合資公司」指 本公司、其附屬公司或共同控制實體(包括彼等各自的附屬公司及共同控制實體)持有股份權益的共同控制實體;

「東風汽車集團」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東風合資公司及彼等各自的附屬公司和聯營公司;

「供電電力協議」指 本公司擬就電力供應與母公司集團於2010年12月22日訂立的協議,據此,母公司集團生產電力供予東風汽車集團;

「金融服務總協議」指 東風汽車集團附屬公司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與母公司與2010年12月22日訂立的協議,據此,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向母公司集團提供金融服務;

「本集團」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H股」指 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香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股東」指 母公司與朝陽柴油機及彼等各自的聯系人以外的股東;

「共同控制實體」指 一個共同控制實體是受共同控制的合資公司,導致所有參與方對該共同控制實體的經濟活動均無單方面的控制權。一合營方於其共同控制實體的投資可按比例合并法入賬,其涉及與該合營方的綜合財務報表的類似專案逐項確認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和支出的應占份額。倘溢利分攤比率與該合營方於共同控制實體所持的股本權益不同,該合營方需按協議的溢利分攤比率厘定其應占的合營企業資產、負債、收入和支出份額。共同控制實體的業績按已收和應收股息計入合營方損益表中。該合營方於共同控制實體的投資被視為長期資產,并按成本減減值虧損列賬;

「合資公司」指 根據合同協議設立的公司,各合營方據此進行經濟活動。合資公司以各方持有權益的單獨實體方式經營合營各方之間簽訂的合營企業協議規定了合營各方的注資額、合營企業營運期以及解散時資產變現的基礎。合資公司自經營產生的盈虧以及剩余資產的任何分配則按照其各自的注資比例或者按照合營企業協議的條款由合資各方分攤。合資公司被一合營方視為:(a)一個附屬公司,如果該合營方直接或間接對該合資公司擁有單方面的控制權;(b) 一個共同控制實體,如果該合營方對該合資公司并無單方面的控制權,但可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該合資公司;(c) 一個聯營公司,如果該合營方不可單方面或共同控制該合資公司,但一般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合資公司不少於20的注冊資本,且對該合資公司擁有重要的影響力;或(d) 一項投資,如果該合營方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合資公司少於20%的注冊資本,且不能共同控制該合資公司,或對其并無重要的影響力;

「上市規則」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物流運輸服務總協議」指 本公司與母公司附屬公司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於2010年12月22日訂立的協議,據此,東風汽車集團向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采購物流運輸服務;

「澳門」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互供貨協議」指 本公司就柴油發動機及汽車零部件的互相供應與朝陽柴油機於2010年12月22日擬訂立的協議;

「母公司」指 東風汽車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國有企業,直接持有本公司注冊資本66.86%股權;

「母公司集團」指 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或任何上述實體,但不包括東風汽車集團;

「中國」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股章程」指 公司於2005年11月24日刊發的招股章程;

人民幣」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股東」指 本公司股東;

「供應蒸氣協議」指 本公司擬就蒸氣供應與母公司於2010年12月22日訂立的協議,據此,母公司集團生產蒸氣供予東風汽車集團;

「聯交所」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供水協議」指 本公司擬就水供應與母公司於2010年12月22日訂立的協議,據此,母公司集團生產水供予東風汽車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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