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經營權之爭 監察院要財政部檢討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5-10-07 20:14
針對彰銀(2801-TW)於103年董事改選引發台新金(2887-TW)與財政部的爭議,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今(7)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及劉德勳所完成之調查報告指出,財政部未考量政府之施政或作為應有其連貫性及一致性,並基於彰銀全體股東最大利益之考量,於彰銀103年董事改選前,盡最大努力溝通協調,致引發爭議,顯有欠當,針對該爭議案,促請財政部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政府之施政或作為應有其連貫性及一致性,不得因機關首長更迭而對先前之施政或作為有不同的解讀或見解,否則將致人民無所適從。本案當時行政院金融政策協調會同意彰銀以私募增資方式引進策略投資人,對於潛在投資人所提需公股配合事項(如董事8席、監察人3席,公股釋出及未來再增資等事宜),並請財政部配合辦理。
監委表示,當時彰銀第1大股東-財政部遂同意支持引進之金融機構取得經營權,經營管理權由策略投資人主導,雖當時決策者究是支持策略投資人取得彰銀一次性或持續性之經營權,真意不明,監察院詢問財政部前部長李述德亦稱:「一次性也對,持續性也對。我認為應該是財政部公告招募策略投資人的目的是什麼?是看條件有沒有變更」,該爭點為雙方民事訴訟爭執點之一,惟彰銀94年完成現金增資後,於97及100年所進行第22至23屆董監改選,雙方經協商後,財政部當初是支持台新金控取得經營權,但彰銀103年董事改選,財政部卻反成為台新金控之競爭者,改選結果雖出乎財政部意料之外由該部取得經營權,但卻引發該部有無違反誠信原則之虞,且該部未基於彰銀全體股東最大利益之考量,於彰銀董事改選前,盡最大努力溝通協調,致產生爭議,確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監委也指出,針對台新金控依據媒體報導指陳或媒體報導財政部以公權力不當操縱彰銀103年董事改選,包括指示公股事業「加碼」投資彰銀、濫用彰銀監察人職權而強索彰銀股東名冊,以作為向股東徵求委託書之需,及以查稅手段壓迫彰銀大股東交出委託書或使委託書三大通路業者協助財政部徵求委託書,並阻礙台新金控徵求委託書等,財政部未能適時說明釐清,監察院相關調查意見重點如下:
一、財政部對於媒體報導或陳訴人依據媒體報導指陳該部指示公股事業「加碼」投資彰銀,不當操縱該行103年董事改選,竟未主動釐清,致損害政府整體之公信力,難謂允當。
二、財政部對於陳訴人所陳,該部濫用彰銀監察人職權而強索彰銀股東名冊,作為向股東徵求委託書之需,卻未積極對外澄清該部從未指示彰銀公股代表監察人向彰銀股務代理機構調閱彰銀股東名冊,致外界質疑政府有以公權力不當操縱彰銀103年董事改選,核有未洽。
三、財政部除為彰銀公股代表外,亦為負責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之主管機關,對於陳訴人依據媒體報導指陳或媒體大幅報導財政部以查稅手段不當操縱彰銀103年之董事改選事項,未能審慎處理並適時說明釐清,讓外界清楚瞭解主管機關行使公權力與銀行大股東之角色分際,致傷害政府公正之形象,實有未洽。
另外,金管會對於台新金控陳訴或媒體大幅報導集保公司對於台新金控及與其友好的徵求通路,採取極為嚴厲的監控或干涉,未於疑義初起時,即時說明釐清,亦未基於管理監督之責,要求集保公司主動妥為說明,致外界質疑政府逾越行使公權力之分際,不當操縱彰銀103年董監改選,影響人民對政府之信任與政府公正之形象,應審慎檢討,以謀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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