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異常交易監管維護市場運行秩序
鉅亨網新聞中心
大商所昨日發出通知,公布期貨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進一步強化市場自律監管、完善交易所監察規則體系、規范市場運行秩序、推動市場平穩健康運行。
根據規定,除大商所認定的其他行為外,交易所擬定了六種異常交易行為,具體為: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多次進行自買自賣的行為;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內發生多次互為對手方的交易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合并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下單、快速下單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等。
交易所要求,期貨公司會員發現客戶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提醒、勸阻和制止,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期貨公司會員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開倉、強行平倉等措施;非期貨公司會員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電話提示、要求報告情況、提交書面承諾、列入重點監管名單、限制開倉、強行平倉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則的規定采取強行平倉、限制開倉等監管措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可提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立案調查。交易所還對出現異常交易行為客戶所在會員監管舉措進行了明確。
與期貨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相配套,大商所還制定了異常交易有關監管標準、處理程序及交易監控工作流程,以規范相關監管工作。
大商所有關人士表示,今年以來,大商所繼續強化對市場違規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維護了市場正常運行秩序。為進一步強化對市場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遏制市場過度投機行為,本次異常交易管理工作的主要思路是,明確界定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并針對每類異常交易行為分別制定明確的標準,以利于對異常交易行為的及時認定和處理;強化期貨公司會員在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監管中的管理職責,并賦予期貨公司會員在特定情況下有針對性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的權利;豐富和完善交易所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措施,并在監管指標設計上,充分考慮市場運行實際,提高監管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對于異常交易行為處理程序和相關措施,主要基于程序化監管的思路,除對不同類別的異常交易行為分別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外,還遵循分級處理思路,對每一類異常交易行為的處置依據程度采取逐級提升處置力度的方式。
市場人士認為,今年“十一”以后,國內期貨市場明顯活躍、價格波動較大,盡管大連期貨市場運行相對平穩,但大商所仍未雨綢繆,出臺了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管理措施,至此國內四家期貨交易所均出臺了對異常交易行為監管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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