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公布行政處罰規定,新規定將于5月28日起開始實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5-15 08:57
日前中國保監會公布了新修訂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此次修訂增加了行政處罰措施的種類,對行政處罰的管轄權、立案與調查、案件處罰及執行等作了更為詳盡明確的規定。新規將于5月28日起開始實施。
根據新規,當事人如果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應當依法查處,并可依法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業務許可證、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責令撤換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等多項行政處罰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定不僅規定監管機構有權“撤銷任職資格、從業資格,或者吊銷資格證書”,還首次明確了“禁止進入保險業”這一處罰措施。其中,吊銷由保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和撤銷由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必須報保監會批準。
根據新規,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保監會及派出機構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對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也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因行政處罰不當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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