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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晶能源:旭晶能源科技(股)公司101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發行價格調整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主旨:本公司101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發行價格調整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於100年12月26日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500,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02月0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03006號函核准在案。另因為保障股東權益,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及展延本次現金增資乙期,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02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05465號函及101年03月09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08060號函核准在案。本次申請調整發行價格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6455號函核准備查。


二、茲依照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CC01090電池製造業。

3、F113110電池批發業。

4、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5、F213110 電池零售業。

6、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7、F401010 國際貿易業。

8、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己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資本總額新台幣2,802,147,080元,分為280,214,70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00號7樓之3。

(五)公告方式:登載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九人(含獨立董事二名),監察人三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任期至102年5月4日。

(七)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發行條件:

1、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500,000,000元,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每股以折價調整為新台幣6元發行,除依公司法第267條保留10%,計5,000,000股由員工認購外,其餘90%計45,000,000股由全體股東按認股權利基準日之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數每仟股認購160.5911股,其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其放棄認購及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暨員工逾期未認購者,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依本次發行價格認購。

2、本次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八)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302,147,080元,分為330,214,70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九)本次增資之用途:償還銀行借款。

(十)本次增資股票經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發放,除公告外,並發函通知各股東。

(十一)股票簽證機構:採無實體發行,故不適用。

(十二)股票過戶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十三)現金增資繳納股款:自民國101年5月8日至民國101年6月8日為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期限。調整價格後,延長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限: 自民國101年6月28日至民國101年7月4日止。若於期限內未收到繳款書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補發。

(十四)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

1、委託代收款項機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委託存儲款項機構: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三、停止股票過戶日期:

101年5月3日為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101年4月29日起至101年5月3日為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28日適逢假日提前)下午4時30分前親臨或掛號郵寄(郵寄限101年4月28日前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22號5樓),電話:(02)2563-5711辦理過戶登記為荷,俾能享受認購新股之權利。

四、原股東及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之補償方案

(一)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因調降認購價格致原股東、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特訂定本補償方案補償之。

(二)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本公司原股東、員工。

(三)退款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1年06月29日止。

(四)申請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仍維持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退回價差並補償繳交認購股款所損失之利息。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1年06月29日)前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22號5樓;電話:(02)2563-5711)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五)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仍維持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補償繳交認購股款所損失之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數×(8-6)元】×【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年利率(註2)/365】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年利率(註2)/365】

3、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郵資股東自行負擔)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原繳款期限截止日起至退回日應加計之利息:仍維持認購意願者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以支票及掛號郵寄(郵資自行股東負擔)或匯款方式退回價差及補償利息。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01年7月2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2: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1.35%計算之。

(六)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五、承諾書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100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02月0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03006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02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05465號函核准變更本次現金增資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8元折價發行。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03月09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08060號函核准,同意延長本公司一○○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募集期間3個月在案。

有鑑於近日來資本市場變化劇烈,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已高於本公司普通股興櫃市場價格,為順利募集本次資金,本公司經決議調整100年度現金增資發行價格並給予延長原股東及員工於101年6月28日起至101年7月4日止為認購繳款期間,發行價格由每股新台幣8元調整為每股6元整,總計募集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00元,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部分,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

若因此致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公司願負賠償責任,並訂定補償方案補償之。本公司特以此書面聲明,本次發行價格調整並無損害股東權益之情事。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永進投資(股)公司

六、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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