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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就“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征求修改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為維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就“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征求修改意見。

旅游局網站11月10日消息,為維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在認真調研、廣泛聽取旅游行業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布,歡迎廣大公眾參與修改、討論。《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旅行社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賠償標準。


第二條 旅行社未達到旅游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本賠償標準。

第三條 旅游者和旅行社對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做出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賠償,合同沒有約定的 ,按本標準執行。

第四條 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和旅游者個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旅行社與游客簽定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預付旅游費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未提前通知旅游者,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

國內旅游應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總額,并按下述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出境旅游(含赴臺游)應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總額,并按下述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第六條 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游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應全額退回旅游者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后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的,旅行社應退還增收的費用。

第八條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并賠償經濟損失20%的違約金。

第九條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賠償同額違約金。

第十條 導游或領隊未按照國家或旅游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提供導游服務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賠償金。

第十一條 旅行社及導游(領隊)違反旅行社與旅游者的合同約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行社按以下方式對旅游者進行賠償:

(一)擅自縮短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應退還遺漏旅游景點的門票及旅途費用等合理費用,并賠償同額違約金。無門票景點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總額5%的違約金。

(二)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用餐、娛樂、醫療保健、參觀等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承擔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三)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或縮短游覽時間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費用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四)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費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全部損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

第十二條 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全部旅游費用30%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其他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國家旅游局負責本標準的解釋。

第十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旅辦發[1997]第038號)同時廢止。

(尹薇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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