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自愿放棄用人單位也不能免交保險金
鉅亨網新聞中心
職工養老統籌保險金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減免。
首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項目。社會保險具有法定的強制性,體現在: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另一方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其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協商減免社會保險的繳納。一方面,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政府給予資助并承擔最終責任。社會保險實行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只有履行了繳費義務勞動者才能獲得相應的收入補償權利,沒有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較少,則不享有權利或者享有的權利更少。本案中,正是由于公司未能繳納養老統籌保險金,導致謝玲的養老金過低,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違背了國家對勞動者收入減少時給予經濟補償的本意。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強制性,決定了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減免。
一方面,鑒于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決定了公司必須繼續從2004年3月承擔自己的義務;另一方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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