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量:說明本公司接獲宏立公司聲請假扣押,對本公司並無影響。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22 11:49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宏立有限公司;被告-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士院景101司執全吉字第104號
2.事實發生日:101/03/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於本公司台北辦公室於100/12/27上午火警,
同棟大樓9樓之宏立公司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本公司在新台幣6,248,277
(包含執行費用)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本公司對於因火災或救災對該公司造成之損害願誠意解決,惟對該公司主
張之範圍及金額持保留態度。
4.處理過程:經本公司提供擔保,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終結在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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