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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量:說明本公司接獲宏立公司聲請假扣押,對本公司並無影響。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22 11:49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宏立有限公司;被告-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士院景101司執全吉字第104號

2.事實發生日:101/03/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於本公司台北辦公室於100/12/27上午火警,

同棟大樓9樓之宏立公司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本公司在新台幣6,248,277

(包含執行費用)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本公司對於因火災或救災對該公司造成之損害願誠意解決,惟對該公司主

張之範圍及金額持保留態度。

4.處理過程:經本公司提供擔保,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終結在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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