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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員工倒賣QQ號獲利40萬:引發各界定罪討論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1-23 10:35


南方日報訊 (記者/曲廣寧 通訊員/李少麟 張誠)QQ“靚號”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利用職權非法獲取QQ靚號進行倒賣獲利40萬元,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昨日,南山檢察院對這一涉及網絡虛擬財的疑難案件進行公開審查,聽取了案件當事人、偵查機關、人大代表、法學專家等多方對案件處理的意見。

據調查,犯罪嫌疑人張某於2008年9月入職騰訊公司,期間在公司即通應用部工作,負責開發、維護運營系統。2011年5月,張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59995這一QQ靚號及密碼,並通過犯罪嫌疑人閆某以3萬元的價格在網上售賣。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張某又非法獲取86個QQ靚號出售給閆某,前后共獲利40萬元,閆某也獲利約10萬元。


南山檢察院介紹,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QQ靚號甚至QQ號碼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據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介紹,從司法實踐來看,QQ號碼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屬性,現行立法沒有明確,目前爭議較大。但不可否認的是,張某未經授權批准擅自竊取QQ靚號,違背了職業操守,破壞了騰訊公司對QQ通訊系統的規範化管理,造成了騰訊公司網絡虛擬財資源的流失,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另外,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在QQ管理系統中非法控制號碼管理伺服器前台生成靚號的行為,仍有可能構成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

為查明犯罪事實,公開、公正處理案件,南山檢察院特意召開此次公開審查會,聽取公安機關、被害單位、辯護律師以及學者和專家對案件事實、適用罪名和處理結果的意見。專家認為,QQ號碼確實有價值,具備財屬性,但是其價值卻很難評估,因此在判定嫌疑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時,其犯罪行為的要素就存在爭議。專家提出,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更符合非法獲得計算機信息數據罪,檢察機關可考慮這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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