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金控: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01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地點、主要議案暨受理股東提案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21 15:33
第二條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21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22
3.股東會召開地點:中華民國農訓協會天母會議中心大會堂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113號2樓)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一百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查核一百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
(1)一百年度決算表冊案
(2)一百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討論事項:
(1)本公司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2)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3)擬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4)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5)擬請解除本公司第四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24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22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公告受理股東提案權,其內容如下:
(一)股東資格:本次股東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股份之股東。
(二)提案規定: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包括理由
及標點符號),超過300字者,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期間:自101百年4月18日起至101年4月27日止,受理股東就
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01年4月27日下午五時前
提出蓋有原留印鑑之提案文件,並敘明聯絡人及連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
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限以掛號函件寄送,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
封面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四)受理提案處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67號4樓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處。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
或合計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應自持有之日起10日
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持股超過10%、
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依規定辦理申報或經核准
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依金控法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
其超過部份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另得依金控法第六十條
規定,核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金融控股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之職務時,並將考量列為「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
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3款所稱有
不誠信、不正當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
(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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