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硝:收到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1/09/21
2.公司名稱: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今日下午收到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101台民主四字第911號)
,查本公司與三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債權存在上訴事件業經高
院於本年九月十九日以101年台上字第1454號判決在案,茲先將判決主文
通知如下: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6.因應措施:因目前未能知悉判決理由,待收受判決書後,再討論後續處
理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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