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臺集團根據收購守則第3.7條有關要約期結束之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謹此提述港臺集團有限公司 (「本公司」) 於 2010年8月5日、2010年8月10日、2010年9月13日及2010年10月8日就有關控股股東可能出售本公司股權予獨立第三方 (「建議交易」) 而發出之公告 (「該等公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使用之詞匯與該等公告所定義者具相同涵義。
本公司希望告知股東,本公司接獲控股股東通知,有關控股股東與獨立第三方就建議交易進行之洽商已終止,而控股股東不再尋求完成建議交易之機會。
因此,有關建議交易之要約期由 2010年8月5日開始,并於本公告刊發日期,即2010年11月8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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