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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1/04/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潘健成 執行長
歐陽志光 總經理
鄺宗宏 副總經理
蔡慧貞 行銷業務二處處長
劉秀琴 行政管理處處長
邱淑華 財會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潘健成 執行長
金士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群聯電子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
聯旭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群聯電子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長)
(2)歐陽志光 總經理
聯旭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群聯電子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
(3)鄺宗宏 副總經理
群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群聯電子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
群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群聯電子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長)
Phison Electronics Japan Corp.-董事長
(4)蔡慧貞 行銷業務二處處長
群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5)劉秀琴 行政管理處處長
聯旭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群聯電子法人監察人代表人(監察人)
(6)邱淑華 財會經理
聯旭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群聯電子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於本公司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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