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0/12/2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一.董事 :程凌天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一.董事 :程凌天
1)公司名稱:重慶信晟有限責任公司 擔任職務:法人董事代表人
2)公司名稱:信昌國際發展(香港)有限公司 擔任職務:法人董事代表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已於100/12/29董事會中,除相關董
事因董事會議規範第十五條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迴避外,全體出席及代理出席董事
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一.董事 :程凌天
1)大陸事業名稱:重慶信晟有限責任公司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一.董事 :程凌天
1)大陸事業名稱:重慶信晟有限責任公司 擔任職務:法人董事代表人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一.董事 :程凌天
1)大陸事業名稱:重慶信晟有限責任公司
重慶市永川區鳳凰大道777號(重慶市永川工業區鳳凰湖工業園內)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一.董事 :程凌天
大陸事業名稱:重慶信晟有限責任公司
銷售新型電子元器件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