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晨B股(900935)關于控股子公司訴訟事項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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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晨B股(900935)關于控股子公司訴訟事項的的公告
證券代碼:900935 證券簡稱:陽晨 B 股 編號:臨 2011—024
上海陽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控股子公司訴訟事項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
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
責任。
上海陽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
公司——上海友聯竹園第一污水處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竹園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上海市浦東
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新區法院”)(2011) 浦民二
(商)初字第 3744 號《應訴通知書》、《傳票》及民事訴狀
一份。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1、本次訴訟受理機構名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本次訴訟有關文書簽署日期:
民事裁定書:2011 年 12 月 8 日(“上海陽晨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關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書的公告”詳見 2011 年 12
月 15 日上海證券報、大公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應訴通知書:2011 年 12 月 19 日
傳票:2011 年 12 月 19 日
3、訴狀等材料送達時間:2011 年 12 月 23 日
4、案件審理時間:2012 年 2 月 2 日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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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當事人
原告:江陰市龍泉凈水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泉公
司”)
注冊地:江蘇省江陰市華士鎮華西工業園
經營地址:上海市金山區石化環江路 38 號
法定代表人:姚來祥
被告:竹園公司
注冊地:上海市浦東新區長島路 241 號 168 室
經營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東鎮隋塘路 1166 號
法定代表人:沈揚華
2、本案的基本情況
2004 年 12 月 21 日原被告簽訂《合作協議》一份,約定
被告污水處理藥劑向原告采購,合作供應期限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協議中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人民幣 550
萬元作為長期合作運營管理費(即合同保證金),同時為供
應污水處理藥劑所需的車間設備、酸池、管道等設備及廠區
外項目投資人民幣 200 萬元被告要求原告承擔。《合作協議》
中為保障原告及權益被告承諾如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原告藥
劑無法正常供應或被告完全停止采購的,被告在 30 天退還
原告的上述 550 萬合作運營管理費(需按自 2005 年按合同
每履行一年扣除人民幣 50 萬元遞減歸還原告),同時承擔違
約責任人民幣 200 萬元(以原告已承擔設備投資人民幣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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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計)。原告先后于 2004 年 12 月 27 日、2005 年 1 月 14
日支付被告運營管理費合計人民幣 540 萬元(另支付 10 萬
蒸汽增容費人民幣 10 萬元,以被告名義繳納,發票在被告
處),合計原告共計支付被告人民幣 550 萬元,并按被告要
求承擔了 200 萬設備等投資。
后雙方在 2005 年 8 月 1 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在補充
協議中雙方除對藥劑價格進行部分調整外,被告對原告運營
管理項目直接投入的 750 萬元資金的返還進行了變更,承諾
合作期如原告利益受損,被告按每運營一年抵扣 50 萬元后
余款歸還原告。
2006 年 8 月 1 日因被告股權變更被告要求原告重新簽訂
合同,同時對上述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中的原告運營管理費
進行了結轉,按已履行兩年每年 50 萬元共計扣款人民幣 100
萬元,余款 650 萬元結轉至雙方 2006 年 8 月 1 日簽訂的新
版《合作協議》,該協議第七條被告承諾原告為運營管理項
目已直接投資人民幣 650 萬元,被告承諾合作期限 15 年,
如遇政府要求被告改變工藝或被告其他原因造成原告藥劑
無法正常供應或被告完全停止采購的,被告在 30 天退還原
告投資的 650 萬元運營管理費,具體從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滿履行一年扣 45 萬元,退還余款,同時雙方合作協議終止。
因藥劑原材料價格急劇上漲,2007 年 10 月 22 日雙方簽
訂補充協議對藥劑價格進行上調,雙方同意自 2007 年 9 月
3
執行新價格標準,補充協議中被告對原告損失用兩種方式予
以補貼,除采取微上調藥劑價格外,另對原告的 650 萬運營
管理費暫停扣除,時間自 2007 年至下次調整價格為止。而
2007 年 10 月 22 日以后雖然原告屢次要求上調藥劑供應價格
但被告一直未同意。
2010 年 7 月被告對原告稱因污水處理工藝改變需要(工
藝變更為生化處理)不再采購原告的任何藥劑,自 2010 年 7
月 13 日開始被告完全停止采購原告的任何藥劑。為此,原
告訴訟浦東新區法院請求:
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運營管理費(合同保證金)人民
幣 650 萬元,并承擔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
逾期還款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暫計人民幣 60 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案件進程情況
根據法院通知, 浦東新區法院將于 2012 年 2 月 2 日開
庭審理本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訴訟外,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相關損益已部分在以前年度財務報告中體現,對竹
園公司本期利潤沒有影響。
公司將對上述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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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
六、備查文件目錄
1、民事起訴狀;
2、受理案件通知書;
3、與案件起因有關的材料等。
特此公告。
上海陽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5
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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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華財訊資訊中心:editor@shihua.com.cn 電話:400674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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