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東制藥(300158)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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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東制藥(300158)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300158 證券簡稱:振東制藥 公告編號:2011-060
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
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00 通過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
通知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以電子郵件、傳真通知的形式發給全體董
事。會議應參會董事 11 人,實際參會董事 11 人。會議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規定,合法有效。
會議由董事長李安平先生主持,會議形成如下決議:
1、會議以【11】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并通
過《依據山西證監局責令改正決定書進行改正的方案書》。
有關具體內容詳見于中國證監會創業板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刊登
的公司《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山西證監局責令改正決定
書﹥進行整改的方案書公告》。
2、會議以【11】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并通
過《關于修訂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議案》。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募集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深交所創業
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對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做以下修
訂:
原制度第三章第九條第二款中:“2、募集資金運用可行性方案須提交公司
董事會審議,公司董事會應聽取保薦機構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投資項目、資金
籌集計劃提出的意見,充分討論形成決議,并由獨立董事出具獨立意見;
3、募集資金運用可行性方案須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并形成決議。論證及決定
過程應有明確的責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記錄。”
現擬改為:“2、募集資金運用可行性方案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須提交公
司董事會審議的,公司董事會應聽取保薦機構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投資項目、
資金籌集計劃提出的意見,充分討論形成決議,并由獨立董事出具獨立意見;
3、募集資金運用可行性方案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須提交股東大會討論
并形成決議的,論證及決定過程應有明確的責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記錄。”
此議案尚需提交近期股東大會審議。
3、會議以【11】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并通
過《關于修訂募集資金支取制度的議案》。
公司于第一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西振東制藥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資金支取制度》。為了更加規范公司經營,現擬對《山
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支取制度》做以下修訂:
原制度第三、四條為:“第三條 所有募集資金項目資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資
金使用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經該部門主管領導 (或項目負責人)簽字后報
公司財務部門審核,然后由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審批(或經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確認的審批流程中規定的相關權限人員審批后)后予以付款;超過董事會授權范
圍的投資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
第四條 募集資金的使用和支取計劃書及支付憑證,由計財部門復印后報董
事會秘書備案登記,以備后查。”
現擬改為:“第三條 所有募集資金項目資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資金使用部門
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經該部門主管領導 (或項目負責人)簽字后報公司財務部
門審核,然后由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審批(或經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確認的審批
流程中規定的相關權限人員審批),再交由董事會秘書復核及備案后予以付款;
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投資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
第四條 財務部門須設專人對募集資金的支取進行審核,做到專戶存儲專戶
支取,非專戶募集資金不得在此戶支取;募集資金的使用和支取計劃書及支付憑
證,由財務部門復印后報董事會秘書備案登記,以備后查。
修訂后的《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支取制度》于本
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即時生效執行,詳細內容見附件。
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1 年 12 月 23 日
附件一:
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支取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資金使用風險,確保資
金使用安全,使募集資金有序支取和使用,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
程》、《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
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進行募集資金使用計劃范圍內的募集資金項目投資時,資金支
出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資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 所有募集資金項目資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資金使用部門提出資金使
用計劃,經該部門主管領導 (或項目負責人)簽字后報公司財務部門審核,然
后由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審批(或經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確認的審批流程中規定
的相關權限人員審批),再交由董事會秘書復核及備案后予以付款;超過董事會
授權范圍的投資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
第四條 財務部門須設專人對募集資金的支取進行審核,做到專戶存儲專戶
支取,非專戶募集資金不得在此戶支取;募集資金的使用和支取計劃書及支付憑
證,由財務部門復印后報董事會秘書備案登記,以備后查。
第五條 公司計財部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和支取要嚴格審批把關,對涉及募集
資金運用的活動應當建立有關會計記錄和臺帳。
第六條 總經理應當定期召開辦公會議,聽取和檢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條 總經理應當每個季度結束前就募集資金情況向董事會、監事會提交
專項書面報告,詳細報告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第八條 公司審計部門應當至少于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
查一次,并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
金管理存在重大違規情形、重大風險或審計部門沒有按前款規定提交檢查結果報
告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3日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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