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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滬科(600608)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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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滬科(600608)公告(一)

證券代碼: 600608 股票簡稱:ST 滬科 編號: 臨 2011-040
上海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1 年 6 月 1 日,公司(臨 2011-029 公告)在《上海證券報》上披露了有
關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簽發的(2010)寧商初字第 21-24 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南京能發公司、蘇廈公司、小天鵝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償還康
成公司 2.87 億元,同時判決南京斯威特公司對南京能發公司、小天鵝公司上述
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 50%承擔清償責任。對此,南京能發公司、蘇廈公司、小天
鵝公司及南京斯威特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1 年 12 月 1 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近日,公司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商終字第 0159-0162 號民事
判決書。判決書詳盡敘述了有關案件的具體經過以及雙方存在的爭議,高院經過
審理逐一駁回上訴方的訴求,并作出終審判決。現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四份判
決書的最終結論公告如下: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商終字第 0159 號民事判決書
綜上所述,小天鵝公司、斯威特集團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 552190 元,由上訴人小天鵝公司承擔 276095 元、上訴人斯威特
集團承擔 276095 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商終字第 0160 號民事判決書
綜上所述,蘇廈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 835750 元,由上訴人蘇廈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商終字第 0161 號民事判決書
綜上所述,能發公司、斯威特集團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 117074 元,由上訴人能發公司承擔 58537 元、斯威特集團承擔
58537 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商終字第 0162 號民事判決書
綜上所述,能發公司、斯威特集團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 89876 元,由上訴人能發公司承擔 44938 元、斯威特集團承擔
44938 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備查文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商終字第 0159-0162 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上海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2 月 26 日


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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