錩泰: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乙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00/03/30
2.發生緣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之規定。
3.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99年11月30日接獲環保局函文,立即進行意見陳述,唯陳述意見未獲台中市環
保局接納,本公司於100年3月30日收到台中市政府開立之處分書,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條之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之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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