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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都:公告本公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簽訂「墾丁森林遊樂區海濱區之遊樂設施區」投資經營續約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30 18:13


第二條 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104/09/3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 104/10/01至112/9/3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為將墾丁森林遊樂區海濱區之遊樂設施區提供本公司繼續投資

經營。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

(1)本公司應負責依林務局核定之營運計畫,辦理契約範圍內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營運。

前項設施之興建,應以林務局名義興建,完成後所有權即無償歸林務局所有。

(2)本公司於本契約存續期間未經林務局書面同意,不得將林務局所提供之土地、各項設

施及經營權逕行分租、轉租或轉讓與他人。

(3)本公司不得以本契約之經營權利,設定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之擔保物權。

(4)本公司於委託營運期屆滿或終止時,無條件返還林務局所有權部分之所有財產及物品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取得墾丁森林遊樂區海濱區之遊樂設施區繼續投資經營。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將墾丁森林遊樂區海濱區之遊樂設施區提供本公司繼續投

資經營之依據。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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