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太科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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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12/2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依政府法規期限內,視實際需要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a.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時,本公司、國內子公司及國外子公司(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由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百分之五十者)之正式編制內全職人員為限。
b.實際認股權人及其認股數量,將由人力資源部門參酌個人之職等、職務、績效整體
貢獻度及年資等因素擬訂方案, 由主管層呈董事長核定。
c.任一認股權人之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每次發行總數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
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d.認股權人應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所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及相關內容,除法令及主管
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予第三人。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a.認股價格:以發行之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之股價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
範圍內,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 則以普通股股票
面額為認購價格。
b.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
其繼承者不在此限。六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時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兩年 50%
屆滿三年 100%
c.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遭受本公司記過(含)以上處分時,本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部份或全部收回並註銷之,且不給予任何補償。若認股權人與本公司訂有聘僱
合約者,從其約定辦理。
d.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e.認股權人因故離職,其認股權利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認股權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經本公司逕行終止契約者,亦比照自
願離職之規定辦理之。
(2)退休或聘僱合約期滿—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或聘僱合約期滿時,
認股權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可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退休日或聘僱合約期滿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認股權人之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
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其已授予之認股權利之行使同本條第五項第二款。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其已授予認股權利之行使同本條第五項第二款。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認股權人接受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6)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
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
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
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
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人員逾期限未經核准
辦理復職者,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比照本條第五項第一款辦理。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f.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逾期限未行使之
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交付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a.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本發生變動時(即辦理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等),認股價格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每股認股價格=調整前每股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2)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 則不予調整。
b.認股權憑證發行後, 遇有本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時, 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調降認
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a.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
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b.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本公司指定銀行。
c.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
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d.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交付認股權人之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股票若依法得於
證券交易所買賣時, 上稱股票自交付認股權人之日起上市買賣。
e.本公司於每一季結束後十五日內, 將上稱股票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
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a.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b.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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