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宅維修金將明確按面積樓層繳存
兩岸網新聞中心 (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住宅維修金繳存標準將有所改動。昨日(26日),《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根據意見,今后北京住宅維修金將按面積收取,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為:多層(單體建筑地上結構最高層數為六層或六層以下的)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層(單體建筑地上結構最高層數為六層以上的)為200元/建筑平方米。
不再按照2%收取
根據此前本市依據實施的《關于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購房者應按購房款的2%向相關管理部門繳納維修基金。此次《辦法》規定,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據記者了解,去年北京市建委曾發布《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標準的通知》,規定2008年2月1日以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都按照上述標準繳存。此次出臺《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此予以正式明確,同時對本市經濟適用房、限價房、集資建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也予以明確,將依照本辦法中商品住宅的有關規定執行。
緊急情況下動用可不必2/3業主同意
根據征求意見稿,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做他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可以使用。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緊急情況,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區、縣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設備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代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從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政府業委會銀行三方監管
據《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代管,市資金管理中心負責日常管理。
為了解決住宅維修基金使用難及劃撥難的問題,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有業主大會的物業,經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委員會可以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的商業銀行,開立本物業管理區域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向市資金中心申請劃轉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市資金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區、縣建委(房管局)的監督。(商報記者 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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