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1/152.公司名稱:台新金控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100%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年1月15日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因應措施:本公司已委請律師審慎研議,將於法定10日之內為必要主張,以保障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