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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峰超纖(300180)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3-17 19:04

華峰超纖(300180)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

證券代碼:300180 證券簡稱:華峰超纖 公告編號:2011-006
上海華峰超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海華峰超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5 日以書面送
達、電子郵件及傳真方式向公司全體董事發出了召開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
議的通知。會議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在公司會議室以現場方式召開,會議應到董事 11
名, 實到董事 10 名,董事長尤小平因參加全國人大會議未能參加,委托葉芬弟代為
出席并行使表決權。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關規定, 會議決議合法、有效。會議由全體董事推舉葉芬弟先生主持, 經與
會董事充分討論, 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1. 審議通過了《公司以部分超募資金投向 360 萬平方米/年超纖基材擴建項目》的
議案
為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在保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的資金需求前提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決
定以超募資金用于“360 萬平方米/年超纖基材擴建項目”。該項目總投資 8000 萬元(其
中:含建設期利息 170 萬),項目建成后,預計年增銷售收入 16200 萬元,年增利稅
總額可達 2910 萬元,年均利潤總額可達 2882 萬元,投資回收期 4.19 年,項目經濟
效益較好。公司前期已投入了自有資金 1190.4819 萬元用于啟動項目,使用超募資
金投資可避免支付建設期利息,故公司決定使用超募資金 6639.5181 萬元投資本項
目。公司獨立董事、保薦機構分別對此事項發表了同意意見。本次超募資金使用情
況詳見中國證監會創業板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同期披露的《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投
入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項目的公告》。
表決結果: 同意: 11 票 反對: 0 票 棄權: 0 票
(本議案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 審議通過了《公司使用超募資金投資 300 萬平方米/年超細纖維聚氨酯合成革技
術改造項目》的議案
根據公司對主營業務的發展戰略,為把握市場機遇,擴大產業規模,公司決定
使用超募資金投資 300 萬平方米/年超細纖維聚氨酯合成革技術改造項目。該項目總
投資 8113 萬元(其中:含建設期利息 45 萬)。項目建成后,預計年增銷售收入 17400
萬元,年增利稅總額可達 2767 萬元,年均利潤總額可達 2740 萬元,投資回收期 4.95
年,項目經濟效益較好。使用超募資金投資可避免支付建設期利息,故公司決定使
用超募資金 8068 萬元投資本項目。本項目投產后,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公司技術、產
品、客戶、品牌和管理資源優勢,增強產品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公司獨立董
事、保薦機構分別對此事項發表了同意意見。本次超募資金使用情況詳見中國證監
會創業板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同期披露的《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投入與公司主營業
務相關項目的公告》。
表決結果: 同意: 11 票 反對: 0 票 棄權: 0 票
(本議案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 審議通過了《公司使用超募資金投資年產 600 萬平方米定島超細纖維聚氨酯合
成革生產投資建設項目中的(二期)300 萬平方米/年定島超細纖維聚氨酯合成革項
目》的議案
由于募集資金項目年產 600 萬平方米定島超細纖維聚氨酯合成革生產投資建設
項目中的(一期)300 萬平方米/年定島超細纖維聚氨酯合成革項目,在新購土地上
建設,為進一步提高新購土地上產業規模效應,公司決定使用超募資金投資二期項
目。二期項目總投資 17575 萬元人民幣(其中:含建設期利息 115 萬)。工程上馬后,
年增銷售收入 18000 萬元,年增利稅總額可達 3918 萬元,年增利潤總額可達 3804
萬元,投資回收期 6.14 年,項目經濟效益較好,并有較好的抗風險能力。公司前期
已利用自有資金投入二期項目的土地使用費 1500 萬元,使用超募資金投資可避免支
付建設期利息,故公司決定使用超募資金 15960 萬元投資二期項目。公司獨立董事、
保薦機構分別對此事項發表了同意意見。本次超募資金使用情況詳見中國證監會創
業板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同期披露的《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投入與公司主營業務相
關項目的公告》。
表決結果: 同意: 11 票 反對: 0 票 棄權: 0 票
(本議案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 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條款》的議案
鑒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4,000萬股股票已于2011年2月22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
創業板上市,以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
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要求,現對《公司章程》(草案)進
行部分修改,并同意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詳見附件1:章程修正條款。
表決結果: 同意: 11 票 反對: 0 票 棄權: 0 票
(本議案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 審議通過了聘任王克亮先生為公司技術總監的議案。
董事會經審議通過聘任王克亮先生為公司技術總監、技術中心主任。董事王克
亮回避表決。
表決結果: 同意: 10 票 反對: 0 票 棄權: 0 票
6. 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公司決定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星期五)上午 9:00 在公司三樓會議室召開 2011 年
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本次臨時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的方式。內容詳見中國證監
會創業板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同期披露的《上海華峰超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表決結果: 同意: 11 票 反對: 0 票 棄權: 0 票
特此公告。
上海華峰超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1 年 3 月 16 日
附件 1:
章程修正條款
(一)
原章程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11,800 萬元。
修改為: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15,800 萬元。
(二)
原章程
第十七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 11,800 萬股,均為普通股。
修改為:
第十七條 公司成立時股份總數為 11,800 萬股,均為普通股。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首次公
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4,000萬股,并于2011年2月22日在深圳證券交
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股份總數增加至15,800萬股,均為普通股。
(三)
原章程
第二十五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修改為:
第二十五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申報離職的,還應遵守以下規定:在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
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
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進行
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發生變化的,仍應遵守上述規定。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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