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盛(600817)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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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盛(600817)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
關于西安宏盛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律師見證法律意見書
致:西安宏盛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西安
宏盛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何靚律師、孫海寧律師出席公司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
次股東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劵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
文件和《西安宏盛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
程》)、《西安宏盛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
稱《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
序、出席會議人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審查了
公司提供的下列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分別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中國
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sse.com.cn《*ST 宏盛
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暨召開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以
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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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股東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4、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或其代理人的資格、身份證明文件等;
5、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議案相關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師保證和承諾,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有關原件及上面的簽字和印章是真實的,
公司已向本所律師披露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出具的事實和文
件,且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到的召集和召開程
序、出席會議人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法律事項出具,不對會
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及準
確性發表意見。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必備文件公
告,并依法承擔責任。
未經本所律師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不得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
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資料和有關事
項進行了核查和現場見證,據此出具見證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七屆董事會 2011 年第四次會議決議召
開。召集人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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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大會通知》已經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劵交易所網站依法
公告,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已依法充分披露。
3、本次股東大會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30 在西安
市長安區正南五公里常寧宮休閑山莊召開,由公司董事長郭永明先生
主持。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與通知一致。
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
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
1、根據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提交的賬戶登記證明、法定代
表人身份證明、股東的授權委托代理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的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決權
的股份 34,527,988 股,占公司股本總數的 26.82%。
2、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部分監事、本所經辦律師亦
出席了會議。
經本所律師驗證,上述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符合法律、法規及《公
司章程》的規定,出席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有權對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
議案進行審議、表決。
三、本次股東大會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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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東大會逐項審議并通過了下列議案:
(1)關于審議《董事會 2010 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2)關于審議《2010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3)關于審議《2010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4)關于審議《2010 年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
(5)關于審議《監事會 2010 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6)關于審議《關于續聘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 2011 年度審計機
構的議案》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見證,上述審議并通過的議案與公司公告的內容相
符,沒有進行修改;本次股東大會沒有收到臨時議案或新的提案;本
次股東大會沒有對會議通知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對表決結果沒有提出異
議。
2、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就擬審議的議
案進行了投票表決。由股東代表周年福、舒黨文共同負責計票、由監
事閆瑩監票。
3、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參與議案表決的股
份總額為 34,527,988 股。議案表決結果為:
(1)《董事會 2010 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贊成 34,527,988 股,占參加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2)《2010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贊成 34,527,988 股,占參加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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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贊成 34,527,988 股,占參加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4)《2010 年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
贊成 34,527,988 股,占參加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5)《監事會 2010 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贊成 34,527,988 股,占參加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6)《關于續聘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 2011 年度審計機
構的議案》的議案
贊成 34,527,988 股,占參加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綜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大會
的表決程序合法、表決結果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議事規
則》的規定;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代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會議
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律師見證法律意見書一式五份,本所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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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關于西安宏
盛科技股份發展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法律意見
書》之簽字頁)
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 見證律師: 何 靚
負責人: 楊 錦 明 見證律師: 孫海寧
日期:201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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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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