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601668)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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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筑(601668)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1年4月)
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內幕信息管理,加強公司
內幕信息保密工作,維護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公
司章程》、《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內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股票、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在交易活動中的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且尚未在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或網站上正式公開的信息,具體包括:
(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
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
償責任;
(七)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內幕信息公開前能直接
或者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單位及個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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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
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負責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
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四)可能影響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購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或
交易對手方及其關聯方,以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因履行工作職責而獲取公司內幕信息的外部單位及個人;
(六)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證券發行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
報告、法律意見書、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文件的各證券服務機構的法
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經辦人,以及參與重大事件的咨詢、制定、論證等各環節
的相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經辦人;
(七)上述規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知情人員。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是內幕信息的管理機構,董事會秘書為公司內幕信息保
密工作負責人,董事會辦公室為公司內幕信息的監督、管理、登記、披露及備案
的日常工作部門。
第五條 未經董事會批準同意,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報道、
傳送涉及公司的內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內容。對外報道、傳送的文件、軟(磁)盤、
錄音(像)帶、光盤等涉及內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內容的資料,須經董事會秘書審
核同意(并視重要程度呈報董事會審核),方可對外報道、傳送。
第六條 董事會秘書因工作需要而向相關人員提供內幕信息時,應當于提供
信息的同時辦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備案工作,登記備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
上。
第七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幕信息知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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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職務、身份證號、證券賬戶、工作單位、知悉的內幕信息、知悉的途徑及
方式、知悉的時間、保密條款。
第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和子公司均
應配合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報備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情況以
及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變更情況,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
價格。
第九條 公司應如實、完整記錄內幕信息在公開前的報告、傳遞、編制、審
核、披露等各環節所有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的時
間等相關檔案,供公司自查和相關監管機構查詢。
第十條 涉及并購重組、發行證券、收購、合并、分立、回購股份、股權激
勵的內幕信息,需要時還應在內幕信息公開披露后,及時將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
名單報送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交易對方、證券服務機構等
內幕信息知情人,應積極配合公司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工作,及時告知公司
已發生或擬發生重大事件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情況以及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變
更情況。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應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內幕信息公開披露前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十三條 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對其知曉的內幕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在內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報道、報送,不得利用內幕
信息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不
得利用內幕信息為本人、親屬或他人謀利。
第十四條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討論涉及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應將信息知情范圍控制到最小。如果該事項已在市場上流
傳并使公司股票價格產生異動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會秘書,以便公司及時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市證監局或上海證券交易所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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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公司向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須提供未
公開信息的,應在提供之前經董事會辦公室備案,并確認已經與其簽署保密協議
或者取得其對相關信息保密的承諾,并及時進行相關登記。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審議和表決涉及內幕信息的議案時,應認真履行職責,
關聯方董事應回避表決。對股東、實際控制人沒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開
信息的,公司董事會應予以拒絕。
第十七條 公司應與聘請的會計師、律師等外部知情人士訂立保密協議或制
定嚴格的保密安排,確保相關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不對外泄露。
第十八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加強對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件
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證其處于可控狀態。
第十九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對內刊、網站、宣傳資料等進行嚴
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資料中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條 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本辦法將知曉的內幕信息對外泄露,或
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由公司董事
會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留用察看、降職、免職、
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解除勞動合同、終止中介服務合同并報送有關行業協會
或管理部門等處理措施;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構成犯罪的,公司有權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對責任人的處分不影響公司采取
上述處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公司章程》、
《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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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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