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百貨(600785)2010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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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百貨(600785)2010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興業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興業律師事務 所
關于銀川新華 百貨商店股份 有限公司
20 1 0 年度 股東大會的法律 意見書
興 業 書 字 [2011]第 021 號
致:銀川新華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 以 下 簡 稱 《 公 司 法 》)、《 上 市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股 東 大 會 規 則 》)、公 司 現 行 的 章 程
( 以 下 簡 稱《 公 司 章 程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規 章 的 規 定 ,興 業 律 師
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銀川新華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簡 稱 公 司 ) 的 委 托 , 指 派 本 所 祖 貴 洲 、 王 軍 律 師 出 席 公 司 2010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以 下 簡 稱 本 次 股 東 大 會 ),并 就 公 司 本 次 大 會 的 召 集 、
召開程序、出席大會的股東資格、大會的表決程序等有關事項出具
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列席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并依據《公司法》等有關
法律、規章的規定和要求,按照我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
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文
件、資料的原件和影印件以及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并據此
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
公 司 董 事 會 關 于 召 開 本 次 股 東 大 會 的 通 知 已 刊 登 在 201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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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日 的 《 中 國 證 券 報 》、《 上 海 證 券 報 》 和 《 證 券 日 報 》 上 。
會議通知公告后沒有股東提出新的議案。
公 司 本 次 股 東 大 會 于 2011 年 4 月 20 日 上 午 9:30 在 通 知 的 地 點
召 開 ,會 議 由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鄧 軍 女 士 主 持(董事長蒙進暹先生因公出
差),除 股 東 和 股 東 代 表 外 ,公 司 董 事 、監 事 及 其 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出
席了會議。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召開的時間、地點與公告內容一致。
經 審 查 驗 證 ,公 司 本 次 股 東 大 會 的 召 集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法 》、《 股
東 大 會 規 則 》、《 公 司 章 程 》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 法 規 的 規 定 。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其委托代理
人 16 人 , 代 表 股 份 77,634,975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總 數 207,431,280 股
的 37.43%。出 席 公 司 本 次 股 東 大 會 的 股 東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具 有 相 應
合法資格和表決權。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表決了以下議案:
1、 審 議 2010 年 度 董 事 會 工 作 報 告 , 以 出 席 本 次 股 東 大 會 股 東
( 包 括 股 東 代 理 人 ) 代 表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數 77,634,975
股 同 意 , 占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數 的 100%; 對 該 議 案 投 反 對 票 0 股 。
2、審 議 2010 年 度 監 事 會 工 作 報 告 ,以 出 席 本 次 股 東 大 會 股 東
( 包 括 股 東 代 理 人 ) 代 表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數 77,634,975
股 同 意 ,占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數 的 100%;對 該 議 案 投 反 對 票 0 股 。
3、 審 議 2010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 以 出 席 本 次 股 東 大 會 股 東 ( 包 括
股 東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數 77,634,975 股 同 意 ,占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數 的 100%; 對 該 議 案 投 反 對 票 0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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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審 議 2010 年 年 度 報 告 正 文 及 摘 要 ,以 出 席 本 次 股 東 大 會 股
東 ( 包 括 股 東 代 理 人 ) 代 表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數 77,634,975
股 同 意 , 占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數 的 100%; 對 該 議 案 投 反 對 票 0 股 。
5、審 議 2010 年 度 利 潤 分 配 的 議 案 ,以 出 席 本 次 股 東 大 會 股 東
( 包 括 股 東 代 理 人 ) 代 表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數 77,634,975
股 同 意 ,占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數 的 100%;對 該 議 案 投 反 對 票 0 股 。
6、審 議《 銀 川 新 華 百 貨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屆 董 事 會 關 于 獨
立 董 事 年 度 津 貼 的 議 案 》。, 以 出 席 本 次 股 東 大 會 股 東 ( 包 括 股 東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數 77,634,975 股 同 意 ,占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數 的 100%; 對 該 議 案 投 反 對 票 0 股 。
本次會議當場公布了以上議案的表決結果,經驗證,本次股東
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
有效。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未提出新的議案,本次股東大會未對
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審議表決。
四、結論意見
基 于 上 述 事 實 ,本 所 律 師 認 為 ,公 司 2010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的 召 集
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
程 序 均 符 合 《 公 司 法 》、《 股 東 大 會 規 則 》 等 法 律 、 法 規 以 及 《 公 司
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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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簽字蓋章頁)
興業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祖貴洲
王 軍
20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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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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