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B股(900950)2010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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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B股(900950)2010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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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蘇新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江蘇新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
會規則》(證監發[2006]21 號)(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以及貴司《公司
章程》的規定,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江蘇新城地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城地產”或“貴司”)的委托,指派信達律師出席貴
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在進行必要的驗證工作的
基礎上,對貴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
和結果等事項發表見證意見。
信達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
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實出具如下見證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一)2011 年 3 月 25 日,貴司第五屆董事會在《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
券報》上刊登了《江蘇新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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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暨召開公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的公告》(以下簡稱“《會議通知》”),在法定期
限內公告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會議召開方式、會議審議事項、出
席會議對象、登記辦法等相關事項。
(二)2011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30 時,貴司本次股東大會依前述公告所述,
在江蘇省常州市通江南路 88 號新城國際大廈 17 樓會議室如期召開。
(三)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長王振華主持,會議就《會議通知》中所列明的
審議事項逐項進行了審議。會議決議及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簽字認可。
經信達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
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貴司《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及召集人資格
經查驗貴司股東名冊、出席會議股東的身份證明、股東賬戶卡、持股憑證,
股東授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股東賬戶卡及持股憑證,
以及召集人及其相關決議的相關資料,信達律師查實: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的代理人共 12 名,所持有貴司有
表決權的股份數為 640730378 股,占貴司股份總數的 60.33%。
經信達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
投票表決權的資格合法、有效,會議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信達律師。
信達律師認為,上述人員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三)本次會議召集人資格
本次會議召集人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召集人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召開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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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會議形成的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經信達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對《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均以現
場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進行了投票表決,并按貴司《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
計票監票,當場公布結果。《會議通知》中所列議案均獲股東大會有效通過。
本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均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名,出席本次股東大
會的股東及授權委托代理人沒有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
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貴
司《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二)經信達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形成的《2010 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信達律師認為:貴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貴司《公司章程》等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和召
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信達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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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江蘇新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東
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韋少輝
負責人:尹公輝 楊 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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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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