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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二紡(900902)2010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關于上海二紡機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 上海二紡機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上海二紡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陳巍律師、王利民律師(以下合稱“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
下統稱“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就公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議”)
相關事宜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已經對公司提供的相關文件進行了審查和驗證, 在進行審查驗證過程中, 本
所假設: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簽署、蓋章及印章都是真實的, 所有作為正本提交給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實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簽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并且其簽署行為已獲得
恰當、有效的授權;
4. 所有提交給本所的復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實、準確、
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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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文所述基礎上, 本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律師行業公認的道德標準以及勤
勉盡責的精神, 就題述事項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關于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根據公司公告的《上海二紡機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次會議決議公告暨
關于召開 2010 年度(暨第三十二次)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公告”), 公
司董事會已于本次會議召開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公司董事會已在會議公告等文件中載明了本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及股權登記日
等事項, 并在會議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
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現場會議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下
午 13:30 在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 687 號上海二紡機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樓二樓階梯
會議室召開; 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1 年 4 月
12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均符合有關會議公告
的內容。
經本所律師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
司章程的規定。
二. 關于出席本次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
根據公司提供的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統計資料及相關驗證文件, 參加現場會
議 投 票 的 股 東 ( 或 股 東 代 理 人 ) 共 計 45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決 權 的 股 份 數 為
241,002,042 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 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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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網絡投票的統計數據, 參加本次會議網絡
投票的股東共計 657 人, 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 31,943,063 股, 占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5.64%。
經本所律師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上述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本次會議召集人資格均合
法有效。
三. 關于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或
股東代理人)以記名投票的方式對會議公告中列明的議案及相關子議案逐項進行了
表決, 公司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
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平臺。網絡投票結束后, 上海
證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網絡投票的統計數據。
本次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結束后, 公司根據有關規則合并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
表決結果。根據合并統計后的表決結果, 會議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議案均獲本次股東大
會審議通過。
經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
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 本所律師認為, 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
規定, 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本次會議召集人資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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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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