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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久(002411)2010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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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久(002411)2010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關于江蘇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的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中國 上海
Shangha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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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蘇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江蘇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江蘇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張晏維、查雪松律師列席了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5 日召開的 2010 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 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 年修訂)、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年修訂)等
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其它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中國法律法規”)及《江蘇九
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本次股東
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審議事項、表決程
序和表決結果等相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聽取了公司就有關事實的陳述和說明,審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1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
3、 公司 2011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
4、 公司 2011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和“巨潮資訊網”的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公告、第二屆監事會第三次
會議決議公告、關于召開 2010 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等文件;
5、 公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股東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6、 公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會議文件。
本所律師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發生的事實及對該事實的了解和對
法律的理解,僅就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文件按有關規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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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以公告,并依法對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非經本所律師書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
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采取現場會議、現場投票方式召開。
經核查,公司在 2011 年 4 月 23 日的《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
券報》和“巨潮資訊網”刊登《關于召開 2010 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司發布的
通知載明了會議召集人、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召開方式,說明了股東有權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及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的股權登記
日、公司聯系電話、傳真和聯系人等內容。同時公司董事會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
次股東大會將要審議的事項、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登記辦法。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業已超過二十日。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 2011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0 在如東縣馬
塘鎮建設路 40 號公司會議室召開,由董事長周新基先生主持,本次股東大會召
開的時間、地點符合通知內容。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董事會具備股東大會召集資格;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召集、
召開程序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資格
1、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
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計 38 人,代表股份 9,630 萬股,占公
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74.65%。
經審查,上述股東均為在股權登記日(2011 年 5 月 9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并擁有公司股票的股東,
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權。
2、列席會議的人員
經驗證,除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外,列席會議的人員包括公
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聘請律師,均具備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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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的合法資格。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人員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的規定,其與會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的情形及審議事項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未發生股東提出臨時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并表決了如下議案:
1、《公司 2010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2、《公司 2010 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公司 2010 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4、《公司 2010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5、《公司 2010 年度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6、《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7、《關于續聘公司 2011 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8、《關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
經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和審議事項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與股東大
會會議通知的事項完全一致,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未
發生股東提出新議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經驗證,本次股東大會就公告中列明的議案逐項進行審議以記名投票的方式
進行了表決,并按中國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票,當場公布
表決結果。
經驗證,本次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結束后,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所確定的有
關規則統計現場投票的表決結果。
根據統計后的表決結果,參加本次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的股東共計 38 人,代
表股份 9,630 萬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 74.65%。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均經全體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同意,獲得通過。會議記錄及決議由出席會議的公司董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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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公
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五、結論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
集人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
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未發生股東提出臨時提案的情形;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各
項決議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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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此頁為簽署頁,無正文)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單位負責人:朱洪超
經辦律師:張晏維
經辦律師:查雪松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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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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