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部門為何敢對抗中央政令?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家稅務總局在新個稅法通過后,曾經下文強調不管哪個月的工資,只要是在9月發,一律按新稅法執行。而在媒體曝出一些地方兩套執行標準后,國家稅務總局再次發文強調了這一點。由此可見,某些地稅部門不管總局兩次發文,確實有對抗中央政令的勇氣。
評論員鄧聿文9月13日發表文章稱,法令或政令是很嚴肅的事情。對一個國家而言,中央的政令和法律在地方得不到有效執行,這是不可思議的。然而在我們這兒,這確是一個問題。
我記得國家稅務總局在新個稅法通過后,曾經下文強調不管哪個月的工資,只要是在9月發,一律按新稅法執行。而在媒體曝出一些地方兩套執行標準后,國家稅務總局再次發文強調了這一點。由此可見,某些地稅部門不管總局兩次發文,確實有對抗中央政令的勇氣。那么,地方稅務官的這種傲慢態度從何而來?
從他們中的一些人的解釋來看,其實并非不知道中央的政令,雖然原因打著軟件未能升級,但這個原因是說不通的。因為新稅法之所以在通過后不是立即而是拖后兩月實施,就是考慮了一個新舊銜接,包括計算機的軟件更新因素。兩月的時間足以將影響新稅法實施的一些技術問題解決。如果到9月軟件還未升級更新,只能說是工作不得力,應該追究他們的責任才是,哪還敢對納稅人造次?現在事情反過來,只能講原因在于,在納稅人與稅務人員的關系上,或者更一般地說,在普通公民與一些公職人員的關系上,我們長期存在的主仆錯位。
上述地方稅務局在解釋為什么這樣做時,還有一個理由是沒有接到上面的通知。顯然,這里所說的“上面”不會是指稅務總局,也可能不是指省稅務局,而是直接管著他們的上級稅務部門。這可能是他們不執行中央政令的真正原因,而所謂軟件未能升級不過是一個借口。如果我的猜想沒錯,那么,這就說明地方政府部門或地方官員并非是一般地不執行上面的政令,他們只是不執行最上面即中央層級的命令和政令,對于直接的上司指令,則是不折不扣地執行。
這也很好解釋,因為盡管中央的政令最權威,法律效應最大,但奈何地方尤其是基層部門的官員不是由中央部門直接任命,因此,他們不執行中央政令并不會有什么代價,但對頂頭上司的指令則不然,雖然也許不至于丟官,年終政績考核肯定是要受到影響的,仕途或許會出現一些波折。這就造成了體制中一個常見的怪現象:所謂對上負責,不是指對政令和法律本身負責,也不是指對中央這個最大權威負責,而是指對負有直接人事任免權或管轄權的那個上級負責,只對他忠誠。此乃官員體制中的一個致命傷。
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會導致所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形發生。從一個更宏觀的角度看,改革開放以后,放權分利的實施,特別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地方政府或部門在微觀領域內獲得了較大的配置資源的權力,并由此擁有了自己獨立的利益,地方和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各層級之間,不再是單純的上下級關系,也不是中央或上級部門的派出機構,而是變成了兩個不同的利益主體。這在大大強化和提高地方政府和部門作為制度創新主體的地位,使其具有追求本地或本部門經濟快速增長以及響應獲利機會進行制度創新的動機的同時,也開始有能力與中央或上級部門進行博弈,并有實現獨立利益最大化的沖動。再加上我們的干部選拔制度和人事制度,某些方面民主性不足,集中過大,由此導致某些官員個人不是對制度和體制、也不是對政令和法度本身忠誠,而是對選拔他的人忠誠,出現類似地方稅務部門抗拒新個稅法的現象也就不奇怪了。
要消除地方政府部門的傲慢,解決中央權威和法令權威不足的問題,從上述分析來看,目前需要做好兩項工作:一是強化規制政府行為的立法,并對權力的監督功能要法制化。也就是將政府管理社會的職能和決策納入立法的范圍,用法律規范政府行政執法的行為,建立起法律對權力的有效制約機制,使社會對政府權力的各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能,從抽象的一般性規定中走出來,變成實實在在的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以增強監督實施的可操作性,將目前事實存在的某些干群主仆關系顛倒過來;二是加強干部選拔中的制度化、法律化,借助民主選拔方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使民眾的意見在干部選拔中得到切實反映和尊重,從而最終使官員對制度和人民忠誠,而不是對頂頭上司忠誠。
(鄧海英 編輯)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世華財訊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若資料與原文有異,概以原文為準。
世華財訊資訊中心:editor@shihua.com.cn 電話:010-58022299轉235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