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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金融董事調職

鉅亨網新聞中心

本公司董事會公布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生效事宜:

(1) 蕭智林先生由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調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彼亦獲委任為本公司之合規委員會成員以及仍舊為本公司之審核委員會成員;和

( 2 ) 黃宜弘博士由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調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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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金融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公布蕭智林先生(「蕭先生」)及黃宜弘博士(「黃博士」)由非執行董事調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生效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蕭智林先生

蕭先生,63 歲,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為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直至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調任為非執行董事。蕭先生為蕭溫梁律師行之創辦人及首席合夥人。彼取得麥基爾大學商學士學位及倫敦大學英皇學院法學士學位。蕭先生為香港法律公證人及中國委托公證人。蕭先生於銀行、商業、公司及地產事務具有豐富經驗,彼現為多間銀行及金融機構之法律顧問。蕭先生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為本公司之審核委員會成員。彼於過往三年并無在任何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蕭先生先前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由獨立非執行董事調任為非執行董事是因為當時蕭溫梁律師行有向本公司之銀行附屬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由於在此期間的商業關系,依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13(3)條,蕭先生的獨立性被視為不合規。

於二零零六年五月,本公司出售屬下銀行附屬公司,蕭溫梁律師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所提供的法律服務(除了少量公證或見證服務外),亦因此而中止。在二零一零年八月至二零一一年九月期間,該類見證服務所支付的費用為港幣17,020元。鑒於該等費用金額不大,董事會不認為這項收費會阻礙或損害蕭先生的獨立性身份。

除了上市規則第3.13(7)條外,即蕭先生在過去兩年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董事會經考慮其他有關因素包括彼沒有參與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連,以及蕭先生亦無持有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的本公司任何股份權益,董事會已滿意蕭先生的獨立性身份。

蕭先生調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後,亦同時獲董事會委任為本公司之合規委員會成員,生效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蕭先生現時之董事任期為二年,將於本公司二零一三年度之股東周年大會屆滿,惟彼須按本公司之公司細則輪值告退及重選。蕭先生有權收取等同於本公司支付予其他董事的董事袍金每年港幣50,000 元,蕭先生亦有權收取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及合規委員會成員酬金每年各港幣20,000 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無其他有關蕭先生調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之資料須按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亦無其他事項須提呈本公司股東注意。

黃宜弘博士

黃博士,72 歲,自一九九零年十月十九日起為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直至二零零四年九月三日調任為非執行董事。彼亦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亞洲保險有限公司之非執行董事。黃博士分別於一九六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八二年及一九八七年取得工程學學士、工程學碩士、法學博士和工程學博士學位。黃博士為永固紙業有限公司主席兼行政總裁,彼亦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黃博士現為勤 + 緣媒體服務有限公司非執行主席,以及合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等公司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除上述披露者外,黃博士於過往三年并無於其他公眾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三日調任為非執行董事之前,黃博士早在一九九九年九月擔任本公司之審核委員會主席。由於其個人其他事務原因,黃博士在二零零四年九月辭任審核委員會主席一職,本公司亦同時調任黃博士為非執行董事。

除了上市規則第3.13(7)條外,即黃博士在過去兩年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董事會經考慮其他有關因素包括彼沒有參與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連,以及黃博士亦無持有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的本公司任何股份權益,董事會已滿意黃博士的獨立性身份。

黃博士現時之董事任期為二年,將於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度之股東周年大會屆滿,惟彼須按本公司之公司細則輪值告退及重選。黃博士有權收取等同於本公司支付予其他董事的董事袍金每年港幣50,000 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無其他有關黃博士調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之資料須按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亦無其他事項須提呈本公司股東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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