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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攜近億公款外逃 57人受處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江西鄱陽縣財政局局長等12人被移送司法機關

據新華社電日前,江西省紀委決定追究鄱陽縣“2·11”案件57名相關人員的責任,37人受到紀律處分,其中原縣財政局局長歐陽長青等12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20人受到問責處理。

今年2月11日,國家級貧困縣———江西鄱陽縣財政局工作人員李華波等侵呑財政資金9000余萬元后逃往境外。

據悉,2006年10月至去年12月,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李華波、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信用社主任徐德堂等人相互勾結,采取偽造公章、私開轉賬支票、虛假支出工程款等方式,騙取鄱陽縣財政局存放在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的資金9400萬元。


日前,江西省紀委決定追究57名相關人員的責任;責成4個單位作出深刻檢查;對參與作案的李華波(在逃)、徐德堂、張慶華等7人,由司法機關追究刑責;對涉嫌挪用公款、受賄罪的原縣財政局局長歐陽長青,以及涉嫌貪污、受賄的原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理事長曹紹洲等5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探因

巨款外逃案揭六大漏洞

經案件調查組調查,“2·11”案件發生的原因有六個方面。

一是財務管理混亂,鄱陽縣財政局違規開賬戶,專戶開設過多,印鑒保管使用不嚴,結存財政金額過多。

二是金融管理混亂,財政部門與預算單位、人民銀行國庫和代理銀行之間對賬制度落實不到位。

三是資金監管不力,鄱陽縣財政監督局未認真開展各項資金撥付監督檢查,省、市財政部門對鄱陽縣財政工作監督不力、把關不嚴。

四是干部管理松懈,鄱陽縣財政局和縣農村信用聯社對干部教育管理缺位。

五是主要領導干部腐敗,鄱陽縣財政局和縣農村信用聯社主要領導不僅本人違法亂紀,而且忽視單位內部管理,嚴重失職瀆職。

六是用人嚴重失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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