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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公開譴責大元股份董事長、財務總監

鉅亨網新聞中心


據上交所網站消息,經審核,寧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問題,上交所給予寧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鄧永祥和財務總監魏明杰公開譴責。

大元股份(600146)2010年2月3日披露《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預案》,擬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募集資金用于收購珠拉黃金股份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珠拉黃金”)100%的股權,股權收購價款為16.75億元(約占公司201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597%)。但是,在未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情況下,截止2010年12月31日,大元股份已向珠拉黃金的股東郭文軍支付股權收購款14800萬元(約占公司201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53%),并且,其中于2010年9-11月支付的9800萬元(約占公司201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35%)的行為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大元股份在2011年1月19日披露了《關于礦業取得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與核二〇八大隊簽訂《合作收購合同》,公司擬以1.3億人民幣(約占公司201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46%)的價格收購新疆托里縣世峰黃金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世峰”)52%的股權;上述《合作收購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中包括“甲、乙雙方已經通過內部決策程序”,同時合同中約定的價款及支付方式為“在本合同生效后8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指定賬戶支付人民幣壹億叁仟萬元整”。然而,公司在既未滿足雙方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也未履行完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的情況下,于2011年1月21日和1月24日分兩次共計支付給交易對方5000萬元收購股權預付款,并且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2.3條、7.5條和9.3條的有關規定。董事長鄧永祥和財務總監魏明杰作為直接參與人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和3.1.4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的規定,上交所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寧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鄧永祥和財務總監魏明杰予以公開譴責。

(嵇南濤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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