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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之規定而作出。
本公布乃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18條之披露規定作出。
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一間銀行(「貸款人」)訂立一份融資函件(「融資函件」),據此貸款人將自融資函件日期起兩個月內提供最高達4千萬美元之無抵押三年期貸款融資,惟須受有關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融資函件規定,倘本公司之控權股東越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越秀」)不再為本公司所有權不少於35%的最終單一最大股東或不再對本公司董事會行使有效的管理控制權、或未獲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再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直接或間接保留大部分實益所有權及控制權,將構成違約事件。若發生該違約事件,則貸款人可宣布融資終止,且融資項下之所有債項將到期應付。截至本公布日期,越秀實益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合共約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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