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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控股澄清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提述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載有之公告(「公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詞匯與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本公司董事會謹就公告作出下列修訂:-

(1) 於第2頁「代價」一節,下列段落:-

(i) 二零一零年完成賬目厘定之初步純利乃少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經本公司核數師審核或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經審核財務報表對賬之本公司除稅後溢利金額之20%須加入代價

應取代為:

(i) 二零一零年完成賬目厘定之初步純利乃少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經天佑之核數師審核或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經審核財務報表對賬之天佑除稅後溢利金額之20%須加入代價

(2) 於第7頁「釋意」一節,二零一零年初步純利的定義如下: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至截數日期止十二個月根據協議第4.2 條規定所厘定本公司股東應占除稅後純利,而青衣二零一零年初步純利指青衣食肆業務應占二零一零年初步純利之部分,而翔天廊二零一零年初步純利指翔天廊食肆業務應占二零一零年初步純利之部分

應取代為: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至截數日期止十二個月根據協議第4.2 條規定所厘定天佑股東應占除稅後純利,包括青衣二零一零年初步純利指青衣食肆業務應占二零一零年初步純利之部分及翔天廊二零一零年初步純利指翔天廊食肆業務應占二零一零年初步純利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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