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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礦業(601899)公告
證券代碼:601899 股票簡稱:紫金礦業 編號:臨2011—004
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收到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1)龍新刑初字第31號】,因2010
年7月本公司紫金山金銅礦污水滲漏事故,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就龍巖市新羅
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新檢公刑訴【2010】6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以下簡稱紫金山金銅礦)及其他五名被告人犯重大
環境污染事故罪一案,于2011年元月30日做出一審判決,對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
礦判決主要內容如下: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違反國家規定,
在生產過程中對企業存在的環保安全問題重視不足,沒有從根本上采取有效措施
解決存在的環保隱患,繼而發生了危險廢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質受
到污染,造成漁業養殖戶養殖的魚類死亡損失價值人民幣2220.6萬元,福建省上
杭縣城區部分自來水廠停止供水1天,破網放生的魚類達3084.44萬斤,后果特別
嚴重;其余五名被告作為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對該事故均
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予以采納。被告單位在本案事故發生后,尚未有司法機關介入之前就向政府主管
部門作了口頭、書面的報告,且在司法機關立案之前或之后所接受調查、詢問的
被告單位的負責人、被告人都如實陳述和供述了案件的事實經過,具有投案的主
動性和自愿性,依法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對于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五被告人,
依法亦應認定為自首。鑒于本案所造成的重大影響及特別嚴重的后果,對被告單
位予以從輕處罰,故被告單位的辯護人提出應對其減輕處罰的意見,不予采納;認
為魚類死亡的原因及損失認定不準確的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其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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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采納。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對被告單位就本案環境污染事故已經處以的罰款,
對其判處罰金時依法予以折抵。根據各被告人在本案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悔
罪表現,以及考慮本案所造成的重大影響及特別嚴重的后果,分別予以不同程度
的從輕處罰。對于被告單位已賠償了漁業網箱養殖戶的經濟損失,對被告單位及
五被告人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
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
題的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
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
下:
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萬元,原已繳納的行政罰款九百五十六萬三千一百三十元予
以折抵,尚需繳納二千零四十三萬六千八百七十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內繳清。
其他五名被告分別被判處三到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龍
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公司董事會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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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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