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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38款
1.事實發生日:105/09/01
2.債權銀行名稱:
第一商業銀行等9家聯貸銀行團。
3.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99年8月23日與聯貸銀行團簽訂40.5億5年期聯貸案,因受太陽能景氣影響,故
本公司向聯貸銀行團申請變更原部分授信條件。
4.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之協商結果:不適用。(非協商會議)
經聯貸銀行團通過修訂聯貸合約,雙方並已完成簽署,變更部份條件約略說明如下:
(1)40.5億聯貸案合約展延至106/08/27。
(2)該項聯貸案,分別於一年內分4期償還部分本金,其餘到期(第5期)時一併償還。
5.因應措施: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將提供聯貸案合約予會計師重新核閱本公司105年第2季財務報告
,並重新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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