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5/07/212.函請補正期限:105/07/253.補正內容:修正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P51.55-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亦要合併及個別)4.因應措施:重新上傳修正後104年年報(股東會後修訂本)於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