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德光電:本公司辦理減資向債權人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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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7/20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減資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35,913,170元,
分為43,591,31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本次擬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00元,
並銷除已發行股份10,000,000股,
減資比例為22.94%。
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35,913,170元,
分為33,591,31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二.減資後全面換發股票。
本次減資依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按比例銷除股份,
每仟股減少229股,即每仟股換成771股。
三.減資後未滿壹股之畸零股,
股東可自行在減資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
拼湊不足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承購之。
四.本案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及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授權董事長另訂減資基準日並全權處理相關事宜。
五.本次減資之相關事宜,
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或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六.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
公告減資事宜。
凡本公司債權人對於前項減資之決議有異議者,
請自公告日起三十一日內(105年7月20日至105年8月20日)
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異議,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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