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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5/07/1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彭亭玉 倍適得電器(股)董事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關係企業。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彭亭玉 倍適得電器(股)董事長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亞憶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深圳市福永街道高薪開發區建安路德的工業園區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研產銷電子產品及配件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該公司係為本公司之合併個體)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0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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