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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4山證01」投資者回售實施辦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7-08 19:50



1、根據《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4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山西證券(00250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上市公告書》,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存續期前2年的票面利率為5.60%固定不變;在本期債券的第2年末,發行人有權決定是否上調後1年的票面利率。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及當前市場環境,選擇不上調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債券存續期後1年的票面利率仍維持5.60%不變。

2、本期債券的投資者有權選擇在第2個計息年度付息日將其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給發行人,或者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


3、回售價格:100.00元/張。

投資者參與回售等同於以
人民幣
100元/張(不含利息)賣出持有的「14山證01」。投資者參與回售「14山證01」可能會帶來損失,請投資者注意風險。

4、回售登記期: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及2016年7月11日。

5、回售資金到賬日:2016年8月4日。

為保證投資者回售選擇權有關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及代碼:14山證01(債券代碼:112218)。

3、發行規模: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本金總額為10億元
人民幣

4、票面金額及發行價格:本期債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價發行。

5、債券品種和期限: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期限為3年,第2年末附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6、債券年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5.60%,在債券存續期限前2年保持不變。在本期債券的第2年末,如發行人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存續期限後1年的票面利率為5.60%加上上調基點,在債券存續期限後1年固定不變;如發行人未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則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存續期限後1年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5.60%不變。

7、計息和還本付息方式:本期債券采取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本期債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還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一起支付。

8、起息日:本期債券的起息日為2014年8月4日。

9、付息日:2015年-2017年每年的8月4日為上一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

10、兌付日:本期債券的兌付日為2017年8月4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如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兌付日為2016年8月4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

11、發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在存續期的第2年末,發行人有權決定是否上調票面利率,上調幅度為1至100個基點(含本數)。發行人將於本期債券的第2個付息日前的第20個工作日刊登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調幅度的公告。

12、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後,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第2個計息年度付息日將其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給發行人。本期債券第2個計息年度付息日即為回售支付日,公司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債券登記機構相關業務規則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回售申報:自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個交易日內,債券持有人可通過指定的方式進行回售申報。債券持有人的回售申報經確認後不能撤銷,相應的公司債券份額將被凍結交易;回售申報期不進行申報的,則視為放棄回售選擇權,繼續持有本期債券並接受上述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決定。

14、債券擔保:由國信集團為本次債券提供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范圍包括本次債券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15、上市時間及地點:本期債券於2014年10月17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系統和綜合協議交易平台掛牌交易。

16、債券信用等級:經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經綜合評定,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本期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

二、本期債券回售實施辦法

1、回售登記期: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及2016年7月11日。

2、回售價格:面值100元
人民幣
。以1,000元為一個回售單位,回售金額必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

3、回售登記辦法:投資者可選擇將持有的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在回售登記期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當日可以撤單,每日收市後回售申報一經確認,不能撤銷,相應的債券將被凍結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實施完畢後相應債券被注銷。如果當日未能申報成功,或有未進行回售申報的債券余額,可於次日繼續進行回售申報(限申報登記期內)。

4、選擇回售的投資者須於回售登記期內進行登記,逾期未辦理回售登記手續即視為投資者放棄回售,同意繼續持有本期債券。

5、回售部分債券兌付日:2016年8月4日。發行人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為登記回售的投資人辦理兌付。

三、回售部分債券付款情況

1、回售資金到賬日:2016年8月4日。

2、回售部分債券享有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間利息,票面年利率為5.60%。

3、付款方式:發行人將依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記結果對本期債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該回售資金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統進入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賬戶中,再由該證券公司在回售資金到賬日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中。

四、回售登記期間的交易

本期債券在回售登記期內將繼續交易。回售部分債券在回售登記截止日收市後將被凍結。

五、關於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繳納所得稅的說明

1、個人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持有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統一由各付息網點在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時負責代扣代繳,就地入庫。

2、非居民企業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等規定,本期債券非居民企業(包括QFII、RQFII)債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企業所得稅,由本公司負責代扣代繳。

3、其他債券持有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其他債券持有者的債券利息所得稅需自行繳納。

六、本期債券回售的相關機構

1、發行人

名稱: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辦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聯系人:王怡里、梁穎新

聯系電話:0351-8686668

傳真:0351-8686667

2、保薦人(主承銷商)

名稱: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528號上海證券大廈北塔2203室

聯系人:艾華、廖玲

聯系電話:021-68801573

傳真:021-68801551


特此公告

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7月8日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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