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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瑞濂實業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高雄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建字第57號
2.事實發生日:105/06/3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高雄觀光工廠新建工程營造下包商瑞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瑞濂公司)
於104年2月提出本公司應給付工程款新台幣21,361,475元之要求,經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公告之一審判決主文敘明本公司應給付原告瑞濂公司新台幣
659,815元及自10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瑞濂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瑞濂公司負擔97%,餘由本公司負擔。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將持續配合司法程序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本公司高雄觀光工廠業已於104年第四季開幕營運,本案對公司業務無影響。
(2)本案判決金額對公司財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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