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淩精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追認變更10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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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2/12/2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2/11/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0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10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
(2)已依董事會授權由董事長決行,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追認變更通過。
(3)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職務責任、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人才市場競爭等,由董事長核訂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及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以下簡稱「存續期間」)。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權益均自動消滅,認股權人不得
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與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1)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績效考核達80分以上者才得享有
,並非承受及持有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認股權人若無持續在
職,除依本條第四項之規定處理外,本公司得就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
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委任契約、公司規定與
工作規則、考評不合格等事由,授權董事長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未達到
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於最近一次董事會中報告。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私募),扣除「未註銷或未轉讓之
庫藏股」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時,則其金額為零。公司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
,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其餘條款皆無變動,與102/11/08公告內容相同。
修正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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