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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國盛投資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2-20 16:04


茲通告國盛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35樓雷格斯商務中心舉行股東特別大會(「大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謹此批準、確認及追認本公司與民豐證券有限公司就供股(定義見下文)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包銷協議(「包銷協議」,注有「A」字樣之副本已提呈大會,並經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

(b) 待包銷協議所載條件達成後,謹此批準、確認及追認,根據及限於本公司董事可能厘定之相關條款及條件,按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股東」)每持有一股股份獲發三股供股股份之基準,以每股供股股份0.10港元之認購價,透過供股方式向股東提呈配發及發行不少於995,022,471股新股份且不超過1,118,431,674股新股份(「供股股份」)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股份」),其進一步詳情載於本公司所刊發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之通函(「供股」);

(c) 謹此授權本公司董事根據或就供股配發及發行供股股份,盡管供股股份可能並非按現有股東之持股比例發售、配發或發行,特別是本公司董事經考慮香港以外任何地區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責任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區之任何認可監管機關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後,可在彼等視為必要或權宜之情況下,將於記錄日期地址位於香港以外之股東(倘有)排除或作出其他安排;以及作出彼等認為必要、適當或權宜之所有行動及事宜,以令本決議案擬進行之任何或所有其他交易生效;及

(d) 謹此授權本公司董事在彼等可能酌情認為合適及符合本公司利益之情況下,就配發及發行供股股份、實行供股及包銷協議、行使或執行本公司於包銷協議下之任何權利作出所有行動及事宜,以及對包銷協議條款作出及同意作出修訂。」

注冊辦事處: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灣仔
港灣道23 號
鷹君中心14 樓1401 室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上述通告所召開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以上獨立代表出席大會,並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適用於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隨附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之通函。

3. 具指定格式之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檔案之經核證副本須盡快且無論如何不遲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48 小時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愿親身出席大會或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

4. 如屬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會,則僅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之聯名股東(或其受委代表)方有權就有關股份投票並獲接納,而其他聯名登記持有人概無權就有關股份投票。

5. 大會之投票將以按股數投票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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