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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再次出手打老虎。證監會發出新聞稿,就?豐證券在牌照申請的過程,向證監會提供不準確資料,向其作出譴責並且重罰500萬元。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豐證券在證監會決紀律處分行動上表現合作,並且委聘獨立機構,以檢討其有關取覽對盤服務交易資料的監控措施。
證監會於新聞稿內指出,?豐證券在2010年5月就其在香港提供配對及對盤服務,呈交進行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牌照申請,而在申請牌照的過程中,?豐證券向證監會表示,會向現有客戶提供「自由選擇參與」(opt in)的選擇,即客戶若有意參與對盤服務,可以簽署「自由選擇參與函件」。於是證監會在2011年3月向?豐證券批出第7類牌照。
在2011年7月,傳媒報導?豐銀行向其零售客戶推出對盤服務,以及會採取「自行表明退出」(opt out)方案。即除非客戶主動通知?豐銀行表示其不同意,否則實際上會被假設同意其交易透過對盤服務進行配對及對盤。這與?豐證券在牌照的申請過程中,向證監會作出的陳述相反。
經證監會的調查發現,?豐銀行在2010年10月中初步決定零售客戶的登記方法,是由「自由選擇參與」改為「自行表明退出」,是該行內部溝通出現問題。當證監會在2010年11月明確指出向?豐證券查詢是否會向零售客戶採取「自由選擇參與」方案時,?豐證券向證監會作出錯誤陳述,表示將會採取該方案。而有關「自由選擇參與」方案改為「自行表明退出」的決定是在當年12月落實,可是?豐證券並無就有關改變通知證監會。
證監會認為?豐證券並無確保向證監會呈交以支援其牌照申請的資料的準確性,以及並無向零售客戶採取的方案,由「自由選擇參質與」改為「自行表明退出」的決定通知證監會,使其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豐證券在與證監會解決紀律處分行動一事上表現合作,及同意委聘獨立機構以檢討其有關取覽對盤服務交易資料的監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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