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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祥碩科技:澄清102/12/17各大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12/17

2.公司名稱: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傳播媒體名稱:各大媒體

6.報導內容:

摘錄媒體報導”IC設計廠威盛(2388)今(17)日宣布已向台北地方法院對華碩

電腦和其子公司祥碩科技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41.37億元…”

7.發生緣由:無。

8.因應措施:

針對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盛公司」)依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台北地檢署」)就該公司所提告訴案於102年11月8日公布偵查結果,進

而出民事訴訟索賠案件,本公司謹說明如下:

(1) 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式,本公司也深信司法的公正,必將能還本公司清白。目

前因案件已繫屬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法案應該會依序

審理,本公司基於對司法的尊重,不便評論相關細節。

(2) 本公司向來要求員工應恪遵法律規定,尤其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因

此,本公司堅信所有員工均已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並無侵害威盛公司智慧財產

權情事。本公司將於後續司法程式持續協助司法機關釐清本案事實,以維護並

爭取本公司及員工之信譽及清白。

(3) 對於媒體傳聞之求償金額,本公司認為非常無理由,且此乃常見之訴訟手段

,本公司基於對司法的尊重,不便評論。

(4) 倘威盛公司對於本公司及產品提出假扣押或假處分等保全處分之聲請時,本

公司雖尊重其訴訟權利之行使,但因該等保全處分並無溯及效力,並不影響本

公司客戶已採購使用之產品,威盛公司亦不得對於該等業由本公司客戶採購使

用之產品主張任何權利,亦籲請相關人士勿濫用訴訟技巧,致傷及無辜,併此

說明。

(5) 倘威盛公司執意對本公司提出假扣押或假處分等保全處分之聲請者,本公

司當依法進行答辯,請求法院駁回威盛公司之聲請,並請法院至少應命威盛

公司負擔高額擔保金始得准許,以維護本公司之正當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收受該民事訴訟之起訴書,將於收

受起訴書後另行公告並委請律師循法律途徑處理相關事宜;惟截至目前為止對

本公司營運及財務業務均尚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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