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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張枋霖等人。
(2)法院名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上字第8號
2.事實發生日:105/01/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有關104年12月16日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104年度金訴字第2號),本公司董事長
張枋霖、副董事長張鵬展及前財務主管謝佩如經理皆獲判無罪。檢察官對於原判決
聲明不服,提出上訴。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收到檢察官上訴理由後,與律師研議訴訟對策。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由於該名檢察官未提出上訴理由,視後續情形,本公司將依法再行公告。本公司一向秉
持誠信經營原則,並恪遵相關法律,本公司有信心司法終將還我司清白及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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