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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12/14
2.公司名稱: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各大報
6.報導內容:堤維西交通工業公司涉及美國反托辣斯法之民事案件,已與美國民事集體
訴訟原告達成和解,並簽署和解協議;依該協議之約定,由堤維西公司與其於美國市
場之經銷商Genera Corporation,共同支付集體訴訟原告和解金2300萬美元,並提供
200萬美元之產品折讓。
堤維西公司表示,此涉及美國反托辣斯法之案件,發生於2008年9月間,美國一家名為
Sabry Lee的汽車零組件經銷商,對包括堤維西公司在內的數家車燈廠商及該等在美國
的經銷商,提起違反美國反托辣斯法的訴訟。
堤維西公司當時立即請教專業律師,經律師研判後認為美國反托辣斯案起訴率極高,
且Sabry Lee提供相當之證據,遂於第一時間向美國司法部申請同意接受並配合調查,
依美國反托辣斯法制度之設計,此舉方有可能取得相關刑事上的豁免權,確保該公司
在此訴訟案中的損失得以降至最低。
堤維西公司指出,案發後外傳部分人士以「污點證人」或「抓扒子」等字眼,形容該公
司在此案中扮演的角色,該公司對此深表遺憾且完全無法接受。該公司指稱,其實本案
的其他被告,於堤維西公司以第一順位提出配合司法調查後不久,亦相繼提出同樣的申
請,但結果未獲美國司法部接受,可見這是各家被告在美國反托辣斯法制度下,皆不得
不採取的訴訟規則。
堤維西公司董事長吳俊佶語重心長地說,在這場涉及美國反托辣斯法的官司中,台灣幾
家車燈同業都是被告,大家都蒙受相當的損失;尤其是堤維西公司的美國經銷商Genera
公司總經理,更因此案承受極大壓力,於案發後隔年3月心肌梗塞英年驟逝,這不僅是
堤維西公司最大的損失,更是他個人內心中永遠難以抹去的傷痛。
吳俊佶說,總結此案可說是被告的每一家台灣廠商都是輸家,大家皆應記取此次慘痛的
教訓,並籲請政府對業界未來遭遇此事,能提供更多的資訊與協助。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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