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麥企業:公告本公司股東會解除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5/06/0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莊信義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本公司所營業務範圍內之項目
(1)中國通訊多媒體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瑞興銀行常務董事
(3)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4)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本屆董事任期屆滿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1)中國通訊多媒體集團有限公司所經營項目為網路多媒體及移動產品,與本公司營業項
目並不相同,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2)瑞興銀行所經營項目為金融業,與本公司營業項目並不相同,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
無重大影響。
(3)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項目為資訊通路,與本公司營業項目並不相同,故對本
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4)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項目為掃瞄儀器,與本公司營業項目並不相同,故對本
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